《〈论语〉言论评析》之《听讼》(2018年3月16日)
(2018-03-16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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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刑罚 |
分类: 《论语》言论评析 |
《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
鲁定公时期,孔子曾担任过鲁国司寇、大司寇等职,主掌刑狱,“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①] ,因此他对于听讼断狱事务比较熟悉。当时听讼的基本程序是有人发生争执,向官方(司寇或士师)提起诉讼,听讼者根据诉讼者的请求和争讼双方的陈述来判断是非曲直,并对触犯刑律者实施刑罚。在此过程中,听讼者的主观意识或个人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听讼断狱的公正性,因此周朝礼制要求听讼者必须客观公正,“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②] 。
孔子听讼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一点与别人没有区别,即“吾犹人也”。不同的是他听讼所追求的目标是“必也使无讼”。何谓“无讼”?皇侃《论语义疏》:“言我所以异于人者,当讼未起,而化之使不讼耳。”朱熹《论语集注》引范氏言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可见“无讼”就是让争讼双方自我反省,辨明是非,提前化解矛盾,这样就没有必要再提起诉讼了。
《孔子家语·始诛》中记载了一则孔子化解争讼的实例:
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③]
父子争讼,有违父慈子孝伦常,无论谁是谁非,都应诛杀。但是孔子认为,听讼断狱的真正目的是教化百姓,让他们自觉遵从礼乐规范,所以他把这件讼案生生压了三个月。三个月以后,这对父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销诉讼。这就是孔子所追求的“无讼”境界。
孔子倡导仁爱精神,他希望人与人之间如果发生争执,要相互宽恕和礼让,亲情之间更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④] ,相互隐瞒包庇,这样就可以实现天下“无讼”了。
此外,《礼记·大学》也引用了本章言论,并对“无讼”做出不同解释:“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这里的“无情者”是指那些不据实陈情者,因此“无讼”的意思是,圣明的听讼者必定不会让那些企图隐匿真情的人有狡辩申诉的机会,他要让百姓心怀敬畏,不敢诈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