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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010年8月27日)

(2010-08-27 14:28:57)
标签:

矿山企业

三问

矿工

工段长

监督主体

杂谈

分类: 日志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中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在“无矿山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制定此《规定》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规定》中的“矿山企业领导”,主要是指正副矿长、正副书记、三总师以及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班子成员。

对于矿山企业生产,我虽然一窍不通,但稍具逻辑常识的人,都可以发现这个《规定》脱离实际,不合逻辑,表述混乱,是一个典型“脑残”的制度,根本禁不住像我这样的外行人问三问!

一问:为什么要矿山领导下井带班?《规定》中明确,下井带班领导的职责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处置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同于流水线上的监工,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所有矿山企业的正副矿长、书记未必都能胜任此职,更不用说那些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了,这些人下井带班,不仅帮不上忙,反而会添乱,如果真的发生矿难,他们只能白搭上一条人命,而他们的赔付金可能是普通矿工的几倍、几十倍。说实话,我看到这则消息后的第一反应,是矿山企业领导“被”绑架下井了,因为领导的命要比普通矿工的命值钱得多,逼着他们天天下井跟班,目的就是要拿他们的命赌矿工的命,逼着他们不得不重视安全生产,确切地说,逼着他们不得不重视自己的生命。如果我的臆测成立的话,那么这个《规定》从根本出发点上就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加强安全生产理应从管理上、制度上、技术上、教育上入手,怎么可以采取以命抵命的方式?难道管理者真的黔驴技穷而出此下策?

二问:如何监管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按理说,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发文做出统一规定,因为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领导下井带班的效果也不一样。政府如果要发文,首先要考虑文件的可行性,比如某矿山企业总共只有七、八个领导,矿山生产每天分两班,按照《规定》,每个领导每周至少要跟三、四个班,跟夜班还要多休息一天,如此折腾,领导哪有时间和精力干其他事情?《规定》中明确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主体,《规定》制定者已经考虑到操作性的问题,因此设计了“交班记录”等程序。谁都知道,“交班记录”这类东西是非常不靠谱的,当班领导不到场或到场溜一圈后就托故离开,他们照样可以煞有介事地在“交班记录”上胡写一气。这样的制度,也许一天两天可以坚持,长年累月则根本无法执行。如果矿山企业不能认真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监督主体只好分班派人,常年坚守在矿口,实施监督,这样忙得过来吗?所以但凡要出台新的制度,首先要考虑是否可行,如果无法执行,不如不出台,免得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三问:如何保障矿工的“拒绝下井权”?现在矿山企业的劳资关系,大家是有目共睹的,矿工们每天冒着生命危险下井作业,他们连最基本的劳动保障权,甚至是生命保障权都无法维持,还奢谈什么“拒绝下井权”?就像一个饥肠辘辘的乞丐进了一家五星级酒店,给他上了一桌丰盛的菜肴,然后对他说,你若对菜肴的口味不满意,我们随时可以撤换,是不是很搞笑?另外,《规定》中在“拒绝下井权”的前面还有一个前置词:“逐级汇报”。“逐级”是什么意思?矿工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向工段长汇报,工段长向分管厂长汇报,分管厂长向厂长汇报,如此一圈绕下来,至少要耽搁个把小时,那么这段时间算谁的责任?耽误的工时如何计算?如果在诸多的“逐级”环节中,其中一个人一时找不到,那么矿工是否就可以拒绝下井?矿工拒绝下井工资是否照发?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会经常遇到,如何解决?《规定》中语焉未详。由此可见,《规定》的制定者完全是拍脑袋,想当然,莫说这样的《规定》很难让所有的矿工了解、知悉,即使他们知悉了,也不会傻到去维持什么“拒绝下井权”,因为他们到矿上来就是干活的,不干活,矿主就有一百个理由判你旷工,不付工钱。

“三问”已完,也许会博来主官官员的“三笑”(讥笑),但我更希望引起主官官员的“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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