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权益价值并非绝对不包含商誉
(2021-05-31 07:50:55)分类: 财税宝典 |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环节不确认少数股东对应商誉,称为“部分商誉法”。从逻辑上讲,目前合并报表理论模型是以控制为基础的实体理论,将整个集团视同一个单体企业一样的“实体”,无论是母公司股东还是子公司股东,都属于集团多层次股东权益构成元素,都属于集团企业的股东。
基于实体理论,以及数据一致性逻辑基础,都应该确认少数股东对应的商誉。就是说“完全商誉法”更有逻辑合理性。
母公司取得子公司控股权时,如果要确认完全商誉,就必须假设少数股东也愿意像控股权交易一样的价值来交易少数股权。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完全商誉价值。但是这种假设明显不合理,控股股东能获得协同效应,控股权效应。少数股权交易与控股权交易性质上有很大差异。
所以,从现实角度而言,完全商誉法对少数股东的商誉计量出现严重问题,参照控股权交易价格推算不合理,如果不按照控股权价格推算,又没有合适的方法能进行计量。
所以,完全商誉法在逻辑上更合理,但是在现实中无法可靠计量,从而无法采用完全商誉法。
部分商誉法下,大家形成一个观点,“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不予以确认”,这或许是误解准则,准则仅仅是合并环节不对少数股东对应商誉确认。不代表后续情况下一定不确认少数股东对应的商誉。比如,不失去控制权情形下控股股东转让少部分股权给非控股股东,2021年注会会计教材就认为应该将控股权价值包含的商誉分配给非控股股东,于是就出现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价值也包含部分商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