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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

(2017-02-10 05:47:01)
分类: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
本准则》(以下简称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 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的所有规定时,财务 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 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
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 他形式予以
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
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
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
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 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 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
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片负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评估需要考 虑的
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财务 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
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 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
况下,如果企业过去 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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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 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 企业过
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
作出评价,比 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
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
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
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 确定在当期或
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
业。企业 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
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 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
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
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
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
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
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 确认标准
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
在财务报表 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
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 致,不得
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
表项目的分 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
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 目的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 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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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 列报的,
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
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
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
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 应当单独列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可以汇总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
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 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
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 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
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 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
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
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 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 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
中单独披露。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 库存商品
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
表上汇总列 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
独披露。
4.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 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 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
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 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
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 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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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
企业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
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 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
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
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
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
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
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
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
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 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
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 的两个方面,为了更
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
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
如,汇兑损益应当以 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
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 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
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
如,资产计提的减值 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
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 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
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
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 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
企业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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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 的利得
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
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
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
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 提高
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
所有组成部分, 即既适用于四张报表,也适用于附注。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
据,至少包括两期各 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
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 在一套完
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
期资产负债 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 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
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以及上期期初的资
产负债表。
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至少对
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 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
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 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比期
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比如,企业在以前期间 可能没有
按照可以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是不切
实可行的, 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
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 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
求的对比较信息的调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一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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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
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
报表的显著位置(通常是表首部分)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
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
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本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因此,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
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 3 月 1 日)
开始设立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
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 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
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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