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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2022-04-19 07:50:2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原划拨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司法处置等。在一些老城区,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基本持平甚至划拨土地更多,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内划拨土地规模相当可观,而这些划拨土地中又普遍存在利用率低的问题。由于划拨土地权能受限,导致其不能充分流转进入土地交易二级市场,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并影响权利人的土地收益。若合理引导划拨土地以转让等形式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将有效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理依据,也是转让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按照此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所转让的划拨土地除了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还应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即不允许净地转让。

此外,对于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也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在《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此,对于划拨决定书中已有明确约定收回再重新出让的,或者地方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作者:胡兴帮 转自:土地观察 作者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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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简介:

李阜林律师,法律硕士,具有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历,办理多起疑难案件,法律顾问经验丰富,拥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善长刑、公司、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尤善民商行刑交叉的法律综合事务。

TEL:15193185693,13830797058;Email:LFL21th@foxmail.com ;WeChat:LFL21th;QQ:98318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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