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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配偶是否共同担责?

(2021-06-25 08:27:28)

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配偶是否共同担责?

2013年5月13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4.7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南昌市西湖区一套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物。

但王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直至开庭时一直处于逾期还款状态。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某、李某共同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338404.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962.32元;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属于涉案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产生所需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转自: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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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A证律师,法律硕士,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历,在全省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具有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经验,并持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在刑事辩护、公司、房产、地产、工程、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WeC hat:LFL21th;QQ:98318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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