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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1-06-04 09:17: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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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A证律师,法律硕士,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历,在全省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具有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经验,并持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在刑事辩护、公司、房产、地产、工程、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WeChat:LFL21th;QQ:98318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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