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1、具有公司盖公章的代理人和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生冲突时,究竟谁具有法律意义的代理权,也就是说谁是最有效的代理人?
2、公司股权和公司矿业权的关系是什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股权转让就代表矿业权的转让?
3、法院裁判是是否要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依据是什么?
文章共享:
——>详细案例及分析
联系律师:
李阜林律师,在刑事辩护、房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 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