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何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物权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产等,而动产包括机动车、船舶、家电、手机等;很明显,机动车属于法定的动产。那么,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变更(转让)何时生效?虽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时生效(甚至个别司法办案人员都这么认为),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根据《民法典》224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我们前面已经明确,机动车属于动产,这个没有任何含糊;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权的成立和变更,只需要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法律规定除外指的是哪些法定情形呢?主要有三种情形:首先是指《民法典》第226-228条规定的观念交付,即简单交付和指使交付(实际上也是交付);其次是指依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即《民法典》229条-231条规定的因裁判、继承和事实行为(主要指合法的拆建等);其三是指《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主要指优先受偿权。
那么,既然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时就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了,机动车为什么还要登记?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和第1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取得和转让,必须在机动车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这是因为只有机动车登记了,才便于管理,才更加安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影响交付时取得机动车辆所有权的民法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假设你购买车辆交付给你或者因转让车辆交付给你,你一直没有办理车辆登记,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属于你的法定事实。再者,《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了,大家才知道或能够知道这个机动车是你的(别人知道与不知道,并不影响你因交付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法定事实)。
因此,很简单,法律规定的机动车所有权及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就是交付时的时间。其实,世上的事点破了就这么简单(简单是因为专业),但简单的事不一定谁都能够做对……
李阜林,法律硕士,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开拓律师业务。联系电话:15193185693、1383079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