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以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李阜林,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人申请嘉峪关恒基美居董事长Z、慕思寝居店员Y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鉴于以上证人恒基美居董事长Z(TEL:XXXXXXXXXXX)、慕思寝具店员Y(TEL:18298989898)可以核实L(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与申请人专卖店转让的来龙去脉,以及执行法院涉嫌拒绝执行嘉峪关慕思寝具店商品和店内商品最终去向的相关事实;以上事实足以影响被告人W的定罪量刑。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证人出庭做证,请予准许。
此致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阜林律师
2021年2月8日
李阜林,法律硕士,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开拓律师业务。联系电话:15193185693、1383079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