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诈骗罪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2018年7月16日,B与W签订宅基地平整与沙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W为B平整宅基地并从B处购买平整宅基地的沙土,并向B支付11万元沙土购买款,当日支付4.5万元,剩余款项与2018年10月30日全部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W开始平整宅基地;但W在平整宅基地时可能由于沙土沙料少等原因,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在B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W于2019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涉嫌虚假报案。
2019年5月9日B因涉嫌诈骗罪于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被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7月31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并反复和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检察机关认可本辩护律师观点,并于2020年元月2日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同日B解除羁押,予以释放。
辩护观点: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B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大量证据证明B为儿孙在异地B地搬迁重建已经征得村领导同意。(略)
(二)B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有权处置和买卖涉案地砂石,原因如下:(略)
(三)由于B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有权处置和买卖涉案地B地土沙前提下,与W签订的宅基地平整协议和土沙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任何欺诈之意。(略)
(四)虽然B为儿孙在B地异地搬迁建房新宅基地没有政府部门的手续,虽然主要责任者是村、镇干部,但在农村属于普遍现象。(略)
二、起诉意见书认定B涉嫌诈骗罪适用法律错误。
(一)起诉意见书认为B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不符合适用法律的大前提。(略)
(二)起诉意见书狭义地认为B在与W协议上的“在政府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内容表达属于欺诈的具体表现,也不符合适用法律的小前提。(略)
因此,起诉意见书狭义地认为B在与W协议上的“在政府异地搬迁政策下”的内容表达属于欺诈的具体表现,也不符合法律适用的小前提。
综上,基于起诉意见书认定B涉嫌诈骗罪,不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提出以上无罪辩护观点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认真负责地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B在主观上没有欺诈之意,并于2020年元月2日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同日B解除羁押,予以释放。
律师(作者)简介:
李阜林,律师,法律研究生,专长于房地产、刑事和公司等领域,同时在其他领域也集磊了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TEL: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WeChat:LFL21th;QQ:983186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