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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0-11-11 10:48:29)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3日起发布。该“解释”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和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甘高法发[1998]10号)即行废止。

转自:刑事法典

李阜林律师,法律硕士,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 富。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 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 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向全省(全国)各地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 走廊),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 )。WeChat:LFL21th。

经典案例:1、商事;2、民事;3、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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