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判决一出,无数职业放贷人哭晕在讨债路上...(附: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
特别说明:本案二审裁判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
核心裁判观点:
虽然款项交付数额与借条载明数额不一致,系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情形,但鉴于王套路在绍兴当地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结合2012年期间多起案件的借条格式、担保人与本案存在高度一致等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套路贷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依法驳回王套路的起诉,并无不当。
意味着,王套路不但不能收回借款,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概况:
2012年4月26日,王套路与张晓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套路为出借方(乙方),张晓冤为借款方(甲方);借款金额为50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王套路和张晓冤分别在出借方(乙方)、借款方(甲方)处签字或捺印,王者荣在担保方处签字。同日,王套路向张晓冤转账20万元。同日,王套路自工商银行取现金28万元,称加上手头的现金2万元共30万元一并交付给张晓冤。同日,张晓冤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王套路现金50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王套路虽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和收条等证据,但王套路只将20万元转账给张晓冤,另称将取现的28万元现金及手头的2万元共30万元一并交付给张晓冤,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做法亦自相矛盾,极其不符合常理。庭审中王套路坚称未收取“砍头息”,不具有可信度。另,王套路在长达近八年的时间内从未向张晓冤催讨亦有悖常理。经查询,王套路作为职业放贷人,在绍兴地区涉民间借贷纠纷较多,其于2012年间向该院起诉的多起案件存在与本案《借款合同》模板一致、担保人一致的情形。综上,该院认为,王套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属“套路贷”,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王套路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王套路起诉主张50万元借款,虽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但仅能提交20万元的转账凭证,就其主张的现金交付方式及金额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充分依据予以证明。虽然款项交付数额与借条载明数额不一致,系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情形,但鉴于王套路在绍兴当地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结合2012年期间多起案件的借条格式、担保人与本案存在高度一致等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套路贷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依法驳回王套路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套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来源:(2020)浙06民终1872号)
附: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14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其中,职业放贷人,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条件为: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转自:兑诚企业法律顾问 来源:诉讼与执行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 走廊 ),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 )。WeChat:LFL2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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