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被驳回是否具有上诉权
【案情】
王某受李某雇佣为某公司修剪树枝,在修剪过程中手受伤。原告起诉李某及某公司,李某提出其该工程已转包给黄某,申请追加黄某为共同被告。法院以黄某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追加申请。
【分歧】
对于该驳回裁定被告李某是否具有上诉权,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李某对该裁定具有上诉权。虽然法律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未作出规定,但法律规定了可以申请追加或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无论是必要共同被告,还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的人,或是无法律关系的人,必须经过整个审判过程才能作出裁判结论。如果追加申请被驳回不能上诉,不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如果法院驳回追加申请是错误的,被告无法上诉,会导致被告承担一些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裁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驳回起诉处理,赋予被告上诉权。
二、李某对该裁定不具有上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还是有不同之处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可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而裁定驳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绝不能认为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话说回来,法官即使认为该驳回申请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该案的驳回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第一种意见中的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被告追加申请错误如何弥补的问题。法院对于被告的追加申请必须要审查后才能做出处理,如果处理错误,被告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追偿,不存在剥夺当事人权利的问题。
其次,上诉权是是程序权利,属于法定权力中的派生权,只有原权利即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才能行使诉权。在本案中,是原告认为自己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而行使程序权利,被告应诉是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权益,或并非像原告所说的严重。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认为在本案之外的人有侵害行为,要求其进入诉讼程序来承担责任,并不是认为自己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没有行使程序权利的前提。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是为了防止一个纠纷划分成多个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再次,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从诉讼法理上讲,法定时限内追加被告可以理解为原告起诉行为的延伸,是对立案时遗漏诉讼主体的合理补充,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可以看成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可以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应诉的地位,如果有超出原告请求之外的答辩主张,可以形成独立的诉。法律对于上诉权有明文规定,虽然对可以上诉的裁定作出的列举并非穷尽,但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被驳回的上诉权,与法及法理不符,更非法官能够赋予的权利。
转自:鞍山新闻说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孙智建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 • 西北五省),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全国区域)。WeChat:LFL2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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