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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gs(6):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答复

(2019-10-22 12:58:55)

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146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9年8月1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9]390号《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此复

转自:刑事法典

李阜林律师,在房地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刑事、金融、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地区),15193185693(兰 州•河东地区)。WeChat:LFL2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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