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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批“老赖”正借“扫黑除恶”浑水摸鱼!

(2019-09-22 09:04:04)

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针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各种套路和手段,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等乱象,最高司法机关明确提出了打击“套路贷”,并将其列为黑恶行为表现的一种予以重点惩治。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和构成要件等,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一批从事“套路贷”的不法分子,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批捕起诉和判决,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遏制住了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应该说,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成效显著,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是在办案中,注意到两个动向:一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类案件时,出于各种原因,突破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边界,盲目扩大解释,甚至不惜抛弃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客观归罪,扩大打击范围,把本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以“套路贷”立案查处。比如有些地方,简单把先付利息的特别付息方式,认定为“砍头息”,再把这样的“砍头息”认定为“套路贷”,进而结合相关罪名认定为涉黑恶犯罪。二是一些借款人,借着这次专项行动的风头,把本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企图通过扭曲借贷关系,逃避债务。

本来,关于何为“套路贷”,前述“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而且也特别提醒注意与民间借贷相区分。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套路贷”,其核心有二: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虚假债务。从根本上讲,“套路贷”就是诈骗,其讨债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套路贷”与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或者利息收取方式有特别约定就是“套路贷”。即使借贷双方约定的再高,超出银行正常利息的4倍,这样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不支持,但仅凭这样的事实则不应该认定为“套路贷”。此外,也不能以讨债行为的违法特征,反过来推定原来的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

当前的实践中,有些借贷债务人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觉得有机可乘,故意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为此不惜隐瞒或伪造证据,制造“套路贷”的假象。然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串联多名债务人一起到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企图通过公安司法介入,中止在法院正常进行的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借此逃避合法债务。也有的债务人看到借贷人被公安司法机关由于其他事由被立案追究后,本人或通过他人找到被立案追究的借贷人或其家属,以控告借贷人“套路贷”相要挟,要求借贷人或其家属减少或免除其合法债务。有些借贷人或家属,由于不懂法律,为息事宁人,委屈求全答应这些债务人的无理要求,从而使一些借了别人钱款的老赖成功地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债务。

上述现象应当引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在查办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时,应及时防止和纠正司法中出现的偏差,避免给一些不法债务人留下可乘之机。客观讲,前些年由于金融体制、金融监管等多种原因,民间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或公民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难、融资难,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出现了不少专门从事对外借贷的借贷类机构和个人,在具体的借贷、催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乃至像“套路贷”这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在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允许金融创新,小贷公司和专门出借人,在弥补金融机构贷款难的不足,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或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这些应该得到肯定性评价。其间,出现一些新事物、新情况在所难免。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应该规制、乃至惩治。但是,应该客观公允地看待和认识民间借贷,不能因为一些机构和个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现象,就把民间借贷污名化,甚至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随意超越法律界限,人为扩大打击面,制造冤错案件,助长社会不正之风。造成赖账有理,赖账催不得等不合理现象,损害社会诚信,动摇市场经济根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都是相背离的,因此要特别注意防范和避免。

在此,还要特别劝告那些怀有不良企图的借款人。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诚信为本,不能借人钱款时,花言巧语,信口承诺。借完钱,度过了难关,反过来背信爽约,甚至想借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浑水摸鱼,逃避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挑战国家法律。这样做既有违重诺守信的为人之本,也是在玩火。很可能会触碰刑法的红线,涉嫌诬告陷害、伪证、敲诈勒索等犯罪。所以,还是要走遵纪守法的正道,好自为之。

转自:刑事法典 来源:法治早餐,作者:王兆峰

李阜林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员,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协嘉峪关市第八届常务委员,具有大型国企集团与知名民企集团法律顾问经验,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领域律师业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地区),15193185693(兰 州•河东地区)。WeChat:LFL21th,全国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141042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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