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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作为受托人虽对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但其作为自然人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郑华、重庆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14号】
争议焦点
民间委托理财中自然人做出的有关“保底承诺”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郑华作为受托人虽对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但郑华作为自然人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永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证券、能源、国内外贸易项目等进行投资及管理。郑华系永耀公司股东之一,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委托理财经营中的信息及风险应具备理性的判断能力。《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郑华有独立操作股票买卖的权利,在郑华没有资金投入而能获取高额回报等情形下,其所作出的证券买卖收益的承诺,并未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原则。原两审判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转自:法盛金融投资
李阜林律师,在房地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刑事、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13830797058(嘉酒•河西走廊)。WeChat:LFL21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