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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货币增资
1、法律风险---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2、财税风险---投资者的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1)公司原股东为保障自己控股地位,投资人的出资必须分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
(2)货币增资扩股或征所得税,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全额计入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
股权转让
1、法律风险---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不豁免继续出资的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2、财税风险---实缴注册资本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股权质押
1、法律风险---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司法实务及 工商机关并未全面要求必须过半数同意)。
裁判要旨:关于股权出质登记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将其股权出质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实质要件及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质权设立的生效时间.该三部法律均是现行有效的,从不同角度对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了规定,并不存在彼此冲突的情形。原二审判决关于连城市监局在质权设立登记审查时不仅要适用我国《物权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还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析并无不当。
股权的转让与担保
1、法律风险---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必无效。
裁判要旨:为借款提供担保事前签订受让人未知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借款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时,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无效。股权转让协议虽因借款协议而派生,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借款协议的无效不能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财税风险---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予退还。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1、法律风险---以股权收益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公证法院不予执行。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2、财税风险---信托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代扣代缴受益人所得税。
明股实债
1、法律风险---融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明股实债的约定不能对抗融资企业的债权人。
2、财税风险---明股实债投资无法完全按照债权投资缴税。
但在实务中,对明股实债如何处理仍然存在争议。
混合性投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大条件才能被界定为债权投资:
1、付息性特征: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还本性特征: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转自:法盛金融投资
执业律师李阜林,在房地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刑事、婚姻、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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