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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证据收集(审查)指引
“案件线索来源”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在案件线索来源上,主要有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关联案件侦办、其他机关移送、控告检举以及自动投案等五种情形。根据不同线索来源,其收集的基本证据为:
(1)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即办案机关对各类情报、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后的综合分析。主要包括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主要犯罪类型的分析研判;对网络媒体等舆情、社情的分析研判;对信访、上访材料的分析研判等。应当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公安、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据以分析研判的相关材料等;
(2)关联案件侦办,是指对关联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及其他案件的侦办。应当收集的主要证据为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关联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3)其他机关移送,要查明移送的机关,及移送的具体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案件移送函、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控告检举,要查明控告人、检举人基本情况以及控告、检举的内容。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控告人检举人身份证明、控告检举书面材料等书证;控告人、检举人陈述等证人证言;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控告检举的,应收集电话数据等通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
(5)自动投案的,要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投案过程。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的,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人员、包纵对象、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及经过、犯罪后果、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故意情况、包纵行为所获利益。
(1)“作案人员”应当查明作案人员自然人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职权职责,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2)“包纵对象”,应当查明所包庇、纵容的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所包庇、纵容的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3)“作案时间”应当查明包庇纵容的起止时间及每次包庇纵容的时间。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4)“作案手段及经过”,应当查明包庇、纵容的方式及经过。包庇行为是指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使其逃避查禁,主要手段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以及阻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行为是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未及时查获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5)“犯罪后果”,即包庇、纵容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主要为未及时查获关联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放纵关联涉黑组织存续、壮大,或致使对关联涉黑组织的查禁工作受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6)“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故意”,应当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犯罪目的及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其中主观故意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需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犯罪目的及动机要查明犯罪的起因,主要包括为使亲友等密切关系人逃避查禁或牟取非法利益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7)“包纵行为所获利益”,即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包庇、纵容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受贿、股份分红等)及非财产利益。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3)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5)其他应查证事项。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务员处分决定书等书证;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如因包庇、纵容致使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医等的,应当收集相关沙黑组织裁判文书、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1)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犯罪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2)犯罪嫌疑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3)包庇对象系毒品犯罪分子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毒品犯罪的共犯;
(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5)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存在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前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如果不能查证存在相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手段、包纵对象进行判断,可能仅构成上述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无罪;
(6)其他情形。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是:
(2)“发生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要查明存在相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发生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3)
(4)“犯罪嫌疑人具有包庇、纵容的主观故意”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明知、对共同犯罪是否明知等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
(5)
(1)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从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以及犯非嫌疑人的辩解能否合理持员除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作案人员。应考察作案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的能力及条件,包庇行为一般无需相应职权,只要有相应行为即可。纵容行为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如果没有相应职权的,审查是否通过有职权第三人进行纵容(共犯)。
关于作案时间。应当考察包庇、纵容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违法犯罪组织成立之后,对于违法犯罪组织形成以前对个人的包庇、纵容行为,不能成立本罪。
关于作案动机。包庇纵容行为一般具有作案动机,或出于使亲友逃避查禁,或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等。应着重考察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是否具备亲人、朋友、师生、同事等熟人关系;是否存在贿路等不正当利益关系。
关于主观故意及涉及罪名。应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即是否明知包庇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明知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纵容。在涉及罪名上,应当考察关联黑社会组织是否同时或先行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2)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问是否存在矛盾。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合人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都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证人证言或被害人有多次陈述的,也要注意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注:以上根据权威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转自:刑事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