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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又不能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如何认定损失?
但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救济标准缺乏规定,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目前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尚无法进行核算,不能苛责当事人精确举证,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重庆中院判例:以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1)劳动者按月主张的,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进行支付;(2)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
转自:漆红秀
执业律师李阜林,在房地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刑事、婚姻、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微信号:LFL21TH,QQ:983186352,70634548。TEL:15193185693,13830797058。Blog:http://blog.sina.com.cn/u/141509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