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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评析人:郑俊宏
转自:大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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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案例来源
基本案情
1、章筠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宝葫芦公司等,且优先查封宝葫芦公司土地使用权。
中江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执行宝葫芦公司等。
2、章筠向江西高院申请提级执行,江西高院同意并裁定与中江公司执行案一并执行。
3、执行过程中,宝葫芦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破产重整。
4、江西高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中止上述案件的执行,解除对宝葫芦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5、章筠认为,其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且章筠不同意移送破产,应按保全顺序清偿债权。
6、江西高院驳回章筠的异议,后最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
案件认定要点
1、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宝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筠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2、民诉法解释516条关于“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按保全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规定,其前提应当理解为执行案件的全体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
3、宝葫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章筠不同意移送破产,不符合民诉法解释16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阻却破产受理后中止执行。
办案提示
1、企业的一般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简言之,一般债权是先查封先清偿,东莞法院已严格执行。深圳部分法院会按债权比例或首封多分的方式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2、破产清算的方式,同一顺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因此,普通债权在可能因首封分配后无财产清偿时,可考虑申请破产,这样可以中止首封的执行,同时通过和解或破产分配,以期多分配财产。
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