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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刑满后恢复公职违反法律规定

(2011-11-12 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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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恢复公职

杂谈

据人民网报道,云南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因非法收取承包商的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刑满后,被安排在禄劝县农业局蔬菜生产办公室工作。而在此之前,同样来自云南禄劝县农业局的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也于刑满后恢复公职。

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应该说,法律的规定很清楚,这种服刑期满仍然吃“皇粮”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但当地公务员管理科给出了解释,称对蒋文学和张本发刑满后安排工作的依据是云南省人事厅1997年颁发的云人任[1997]8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续职的工作。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这两人被判处缓刑时,这两部法律还未出台,而这两部法律生效时,他们已经不是公务员了,所以,这两部法律对该二人不适用。

这样的解释显然站不住脚。从法的效力角度看,《公务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云人任[1997]83号文则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连地方政府规章都算不上,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前两者的效力远大于后者,相关条款产生冲突时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云南省的这一规范性文件也因违法而无效。从法的适用角度看,尽管“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我们要考虑的是将蒋文学和张本发二人恢复公职这件事的性质,因此,适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时间应当是将该二人恢复公职时,而不是他们被判处刑罚时。禄劝县的这种做法只会引起人们的猜疑:这二人当初只是“替罪羊”?某些重量级领导曾经给过承诺?还是有其他的隐情?

当然,笔者对公务员被判处刑罚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持保留态度,一些轻微的过失性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也不会对公务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产生质的影响,如果一律因判刑而开除公职,似乎不合情理。但象蒋文学、张本发这种因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公务人员,则另当别论,这种人还能被恢复公职,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莫大讽刺,必将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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