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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四重四轻”动摇“三保”

(2009-08-03 07:57:16)
标签:

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官曹朝

三农工作

财经

分类: 博主时论

    我7月份到三明、龙岩、漳州等地部分农村检查巾帼示范村和示范基地时了解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四重四轻”现象即:
    一是重政府行为轻农民利益,
    二是重官方主体轻农民权力,
    三是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
    四是重领导指示轻规章合约。

    国家农业部经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确保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种关系,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的一个途径,但绝不是唯一途径。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国情下,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特别是发展专业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更为现实。发展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讲规模经营就只讲土地集中经营,更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规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农民是流转主体,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作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三者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经营者收益,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业。
  据农业部经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到2008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在这些流转的土地中存在的“四重四轻”现象,如果不认真对待、认真解决,中央提出的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三保”便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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