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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政策和规定连响屁都不如

(2009-07-20 07:28:01)
标签:

法律

大学生就业

村官曹朝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三农工作

杂谈

分类: 博主时论

   劳动保障部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近日,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目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针对可能出现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任意压低劳动者基本薪水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尽管劳动保障部门花大力气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的把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试用期不给工资;有的违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经试用才能签合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妇联组织的一名工作人员,本单位临时聘用一大学生的工资就只有800元,不仅低于平均也低于最低保障。被临时聘用的大学生敢说吗?向谁说有效?我敢举报吗?谁敢保证我不受打击报复?举报后大学生被辞退生活无着落怎么办?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政策,其实就连响屁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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