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提示:在我们驻村之前,就已经开展向“女包公”任长霞学习,她就是为弱者、若弱势群体说话、办事的典范,深得开封人民的爱戴,驻村任职工作,就是为农民工作、为农村工作、为农业工作。郑忠华同志在将乐的抗洪抢险中壮烈牺牲,成为我们住村干部学习的新榜样。《向郑忠华学习做好驻村工作》,是学习他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临危不惧、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学习他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关心他人、无私奉献的优良品德。三年的驻村实践证明,我基本做到了。
驻村任职工作黑匣子(137)
2004年8月15日,星期日,晴,T28℃
今天上午,我在宿舍里起草《本洋村两委关于请求重新确认拥有洋虎坑等四片533亩山场林权的申请》。这是一件事关林权有否的大事,从历史沿革来看,这是我们的林权是我们本洋村的山场地,而在1982年12月签订的协议书中把392亩山场林权转给了湖山村,而1983年下发的林权真又重新确认了我们的林权。我想,我们不应该放弃,应该去努力争取确定下来,争取在这次林权改革中确定下来,乡政府不能确认,那么我们就到县里去争取,哪怕是通过法律渠道来确认。隔壁会议室里,乡林场的几位同志在村部写写画画的,中午吃完饭就走了,也不知道他们这样到底要搞多久,他们是为村林权改革来指导的。本洋村与湖山村山林权属争议由来已久,村干部和广大的村民很希望我能出面协调解决这个历史问题。
据我了解,
1979年6月21日在县林业局和溪尾公社的调解下,与湖山大队签定过《湖山大队与本洋大队关于划定山林权界限协议书》,明确了洋虎坑等4片,面积为533亩的山林权属归本洋大队,其中洋虎坑392亩有《林权证》。湖山村以林改清册没有找到,双方证据不全为由,提出了重新划定山林界限的要求,1982年12月28日,在县工作组肖细美、朱茂隆、魏克山和李宗亮,溪尾公社郑正棣、洪其顺等6人的主持下,再一次与湖山大队签定了《湖山大队本洋大队山林权属协议书》,并且重新调整了山林界限,依据此协议,使本洋村失去了原有的大片山林地,而得到的仅是大坑30亩山林地,我村本无异议。可是,2003年8月,我村申请转让在重新划定的大坑山林,却遭到湖山村干部阻止,这就意味着他们首先不承认1982年重新确认的林权归属问题,因此,激起了全体村民,特别是曾经参加过上述四片山地植树造林的老村民的极大不满,并强烈要求村两委,收回史上属于本洋村的山林产权。如果这次不能收回,那么就要再等70年,甚至是永远收不回来。今天乡林业站的领导来村里指指点点是不是就是这些内容呢?我还没有来得及问干部。
不过,今天中午吃饭时有一个好的现象,村干部陪的人少多了,只有宏朝一人在陪,他是负责林改的,是林场的场长,我是另外算伙食费的,不算村部的工作餐,但可以算是村干部陪上级领导吃饭。
附件:
中共尤溪县溪尾乡本洋村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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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洋村民委员会关于请求重新确认
拥有洋虎坑等四片533亩山场林权的申请
乡林业站:
本洋村与湖山村关于山林权属争议由来已久,1979年6月21日在县林业局和溪尾乡(当时称溪尾公社)的调解下,与湖山村(当时称湖山大队)签定过《湖山大队与本洋大队关于划定山林权界限协议书》(附件1),明确了洋虎坑、梧桐坪、冬瓜墩、尾仑(现林班号为7林班1大班1、2小班,7林班2大班1、8小班,)共四片,面积为533亩的山林权属归本洋大队(现本洋村),其中洋虎坑392亩有《林权证》(尤政林证字第001143号,附件2),梧桐坪30亩、尾仑71亩、冬瓜墩10亩共计111亩有造林卡片记载(按照国家谁造林谁所有的林业政策,林权归属也十分明确,附件3)。湖山村以林改清册没有找到,双方证据不全为由,提出了重新划定山林界限的要求,1982年12月28日,在县工作组肖细美、朱茂隆、魏克山和李宗亮,溪尾公社(现溪尾乡)郑正棣、洪其顺等6人的主持下,再一次与湖山大队(现
湖山村)签定了《湖山大队本洋大队山林权属协议书》(附件4),并且重新调整了山林界限,依据此协议,使我村失去了原有的大片山林地,而得到的仅是大坑(现7林班5大班2小班)30亩山林地,我村本无异议。可是,2003年8月,我村申请转让在重新划定的大坑山林,却遭到湖山村干部阻止,这就意味着他们首先不承认1982年重新确认的林权归属问题,因此,激起了全体村民,特别是曾经参加过上述四片山地植树造林的老村民的极大不满,并强烈要求村两委,收回史上属于本洋村的山林产权。
为此,2003年11月10日,本洋村民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暂停审批本洋村与湖山村林权争议山场采伐手续的申请》(附件5),请求有关部门暂停为湖山村办理上述四片山场采伐(含招投标)等审批手续。今年,湖山村在上述四片山场擅自进行所谓的林权改革的招投标活动,严重地侵犯了我村林权。本着尊重历史,严格执行林权政策,本洋村两委再次提出申请,请求乡林业站,重新确认本洋村拥有对上述四片533亩山地的林权。本洋村并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权利。
附件1、《湖山大队与本洋大队关于划定山林权界限协议书》
附件2、《林权证》
附件3、《造林卡片》
附件4、《湖山大队本洋大队山林权属协议书》
附件5、《关于要求暂停审批本洋村与湖山村林权争议山场采伐手续的申请》
本洋村民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附件1、《湖山大队与本洋大队关于划定山林权界限协议书》(影印件,原件存县档案馆,下同)

附件2、尤溪县人民政府1983年核发的《林权证》

附件3-1、《造林卡片》(尾仑)

附件3-2、《造林卡片》(冬瓜墩)

附件3-3、《造林卡片》(梧桐坪)

附件4、《湖山大队本洋大队山林权属协议书》

附件5、《尤溪县溪尾乡本洋村关于要求暂停审批本洋村与湖山村林权争议山场采伐手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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