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经济学家们可把劳动者给坑苦了!(上)

(2021-10-28 20:18:10)
标签:

财经

经济学家们可把劳动者给坑苦了!

关柏春

 

内容提要:中华民族向来以勤劳而著称。社会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所以,只要勤劳肯定就能致富。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想象的那么美好。改革开放这些年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但是劳动者却并未相应地致富。是的,国有企业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还算比较可观,但他们不是凭着多劳而多得的,而是凭着垄断经营(排斥竞争)而多得的,而且这些员工的数量相当有限。农民工之间则过度竞争了,他们的工资长期在低水平徘徊。高端人才还在不断流失,还发生了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问题。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就能够维持温饱,也就相当于生存工资。总的来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这是现实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何以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有人说体制有问题,有人又说机制有问题。但是,这些都成了老生常谈,说了多年却并未解决问题。所以,我以为体制、机制不过是表面问题,在它们背后还有更加深刻的原因。今天,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那么,否认劳动具有价值是什么意思呢?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就等于说劳动是不值钱的。想想看吧,经济学家们都主张劳动不值钱,劳动者还能有好果子吃了吗?毫无疑问,经济学们主张劳动没有价值就从根本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话说到这,我就不由得感叹这些年来经济学家们可把劳动者给坑苦了!

关键词:劳动价值 经济学家 劳动没有价值 坑害劳动者

 

当前社会的分配不公问题非常突出,其主要问题是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另外还有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问题;还有垄断行业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而农民工工资则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因而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等等问题。如何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了当务之急。下面谈谈我们的看法,欢迎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分配方面的种种问题

建国以来,分配方面一直都存在问题。

在计划经济阶段,劳动工资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劳动者都听从分配,组织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挑三拣四的,组织给多少工资就拿多少工资,没有讨价还价的。同时,工资的等级和数量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根据学历、工龄、资历、政治表现等因素),基本上就是死工资(或者叫档案工资),即所谓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当然,劳动者之间还是有些差别的,但差别都不是很大,只能说略有差别。比如,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一级工月薪27.5元,八级工月薪115元;干部分为三十级,三十级干部(十二级办事员)月薪23元,一级干部月薪644元;个别突出的艺术家的月薪比较高,比如梅兰芳的月薪是2000元。但是,后来因为高级干部集体降薪,八级工资制也受到了限制,所以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了。

当然,经过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之后,情况就改变了。其显著特点是,有些跨出体制,下海经商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与体制内人员拉开了较大差距;然而,体制内的平均主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行业之间倒是拉开了差距(电力行业抄表工年薪十万),但也造成了差距过分悬殊的问题;农民工工资则长期在低水平徘徊,远未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此外,现实中还发生了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问题。总的来说,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之后不仅原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倒又增添了新的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工资与劳动相脱钩了,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现实意义、实现形式和必要条件

我们一贯主张,社会主义社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券”的形式,通过直接分配的形式实现的,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现实是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是通过交换过程实现的。应当肯定,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做了天才的设想,他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实质,它就是劳动者付出一定量劳动,然后又以另一种形式把它领回来,即所谓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2页)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马克思的设想当中也包含了空想的因素,即通过“劳动券”的形式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我们相信,这样的分配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一定会实现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采取“货币工资”的形式。今天,我们应当遵循马克思指出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同时也要从今天的现实出发来理解按劳分配的现实意义。很显然,按劳分配在现阶段仅仅具有原则的意义,而不能理解成直接实现的形式。

在目前的阶段,对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都采取了货币工资的支付形式。所以,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要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现实的问题在于工资与“劳”相脱钩了,多劳的未必就能多得,少劳的也未必就会少得。

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曾经主张按劳分配,但却始终也没有解决好“劳”的计量问题。实际上,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就必须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因为只有解决了“劳”的计量问题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付出的“劳”支付工资。否则,无法解决“劳”的计量问题怎么可能按劳分配呢?由此可见,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劳”的计量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呢?

为了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就需要研究劳动的性质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需要付出个人劳动,企业需要支付货币工资,这是今日现实当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事实。这就说明,个人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对于这种交换关系,我们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表示:

个人劳动=货币工资。

在这里,个人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货币工资处于等价形式,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

很显然,现实中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技术员的劳动,工程师的劳动,等等。然而,这些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却都能够与货币工资相交换,比如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能够换取200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能够换取200元钱货币工资,孙技术员的八小时个人劳动能够换取300元钱货币工资,李总工程师的八小时个人劳动能够换取500元钱货币工资,等等。这一事实说明,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就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开个人劳动种种不同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只剩下一种东西,即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这里的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经济学所谓的价值。

由此可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很显然,具体劳动的数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比如小时、日、月、年等等。那么,是否劳动的时间越长就越有价值呢?是的,时间是决定价值的一个因素,但是劳动的价值量却不是由时间这个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决定价值量的除了时间这一因素之外,还与劳动的质量有关。劳动的质量是由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价值与劳动的质量成正比,劳动的质量越高其价值也就越高。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有差别的,就是说劳动的质量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劳动的质量有所不同,所以就具有不同的价值。在同一劳动时间之内,不同的劳动者会领取不同的工资,其原因就在于此。

在现实当中,不同的个人劳动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比如木匠能做桌椅、门窗,等等;瓦匠能沏砖、垒墙,等等。但是,它们的具体数量却没有任何差别,比如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个人劳动的具体形式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却都具有交换价值,都能换取货币工资,其原因就在于它们当中包含了价值实体,即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但是,因为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所不同,因而就具有不同的价值。劳动价值的不同通过工资差别就表现出来了。比如,同在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赵木匠每天的工资是200元钱,钱瓦匠每天的工资是200元钱,孙技术员每天的工资是300元钱,李总工程师每天的工资是500元钱,等等。

在这里,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创造商品的价值。其中,具体劳动是劳动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抽象劳动则是个人劳动的价值实体。

很显然,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这里所说的竞争实质就是协商工资、讨价还价的过程。很显然,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只有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劳动的价值才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所以,为了使劳动的价值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为了让劳动者展开充分的竞争,就需要充分开放劳动市场。这就是说,只要充分开放了市场,只要能使劳动者展开充分的竞争,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做了上述说明之后,我们就会发现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就是非常简单的了。当然,价格要在竞争过程中形成,所以它就总是处在波动过程中。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价格虽然处在不断波动的过程中,但是这个波动也不是没有边界,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而这个中心就是价值。所以,价值虽然不能得到绝对准确的实现,但它还是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

当然,这里还有个“社会扣除”的问题,也是应当做出说明的。毫无疑问,凡是社会化大生产“社会扣除”就是必要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社会扣除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区别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扣除的部分为资本家所有了,所以劳动者出卖的就是劳动力,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扣除的部分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所有了,所以这里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因为不同社会阶段社会扣除的意义根本不同,所以被划分为两个部分的劳动的内涵也就会有所不同。因为内涵不同,所以对于两个部分劳动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概念来表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两部分劳动,马克思分别把它们叫做“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了。我以为,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两部分劳动也应采用新的说法,我主张对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部分叫做“个人需要劳动”,而对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则叫做“社会需要劳动”。当然,这样的叫法是否恰当还可研究,但在没有更好的叫法之前我暂时就这么叫着。这样,个人需要劳动就应当是:

个人需要劳动个人劳动社会需要劳动。

在现实中,人们首先要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劳动(专业性劳动只能为社会所用,而不可能长期为自己所用),获取工资之后,再通过交换过程购买自己所需的各种消费品,从而就满足了自己的多方面需要。在这里,货币工资就是价值尺度,个人劳动只要换得了工资就表明它已经经受住了价值尺度的检验,就转化为社会劳动了。同时,货币工资又是计量个人劳动价值量的尺度。因为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质量都有所不同,所以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就需要经过价值尺度的检验,有的劳动者的劳动质量比较高,其单位劳动时间的价值含量就会高一些,有的劳动者的劳动质量比较低,其单位劳动时间的价值含量就会低一些。这样,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转化的比例就会有所不同。比如,前面提到的赵木匠、钱瓦匠等几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即每天都是八小时,但是所得工资却有所不同,有的是200元,有的是300元,有的是500元,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这就是说,个人劳动都要转化为社会劳动,但是因为个人劳动的质量都有所不同,所以转化的比例也就会有所不同。我把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一定比例叫做折算系数。这样,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应当是:

个人劳动的价值个人劳动×折算系数。

在同一劳动时间之内,个人劳动价值的大小就决定于这个折算系数的大小。

很显然,我们说社会主义本质上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但这只是一种原则的说法。实际上,在不同的场合劳动交换又采取了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劳动交换的场合(比如,房主雇用装修工装修房屋,雇用维修工维修家电,或者上医院花挂号费看医生——购买医生的医疗服务,上理发店花钱理发——购买理发师的理发服务,等等),并没有“社会扣除”(没有代缴五险一金)的环节,个人的全部劳动都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在个人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劳动交换的场合,只是个人需要劳动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而“社会扣除”(企业代缴五险一金)的部分则由社会直接扣除了(社会扣除的比率应当根据经验和习惯来确实)。

因为每个社会成员所享受的公共福利都是一样的,所以从原则上说缴纳的比率也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社会扣除的比率都应当是一样的。对于这个扣除的比率,我把它叫做扣除率。这样,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就应当是:

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个人劳动×1扣除率)×折算系数。

很显然,“劳”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计量。从经济学基本理论出发,就应当说现实中的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因为竞争要在市场中展开,市场就是展开充分竞争的客观条件,所以为使劳动的价值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我们就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就应当充分开放劳动市场,让劳动者展开充分的竞争。这样,在充分开放的市场条件下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工资就能相对准确地反映“劳”。

可见,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按劳分配仅仅具有原则的意义,而不能理解成直接实现的形式;劳动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竞争过程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所以竞争过程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劳动竞争过程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充分展开,所以充分开放的劳动市场就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客观经济条件。

三、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了呢?

这些年来,我们名曰按劳分配,但在实践中却并未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科学的理论说明则根本就没有。比如,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什么,通过什么形式实现,实现条件是什么?要按劳分配就必须解决“劳”的计量问题,那么“劳”应当怎样计量?连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都没搞清楚,怎么可能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呢?

我们都知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配方面发生了种种问题,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原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倒还增添了一系列新问题。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在理论上就说清楚了,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按劳分配仅仅具有原则的意义,它要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它就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劳动竞争要在市场中展开,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应当充分开放劳动市场。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是的,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在配置资源方面市场已经发挥了作用。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改革还很不彻底,国企还在垄断经营(排斥市场),他们自己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却不允许他人参与竞争;农民工之间则过度竞争了,所以他们的工资就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了,但很多地方还不够灵活,甚至还很僵化,高端人才还在频频出走。法制建设也严重滞后,甚至还发生了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问题。总的来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这已经成了突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了呢?

面对这样的问题,有些人会说,经济体制有问题;有些人又会说,经济机制有问题。是的,这些因素肯定都有问题。但是,这些已经成了老生常谈,说了多年却并未解决问题。这就说明,所谓的体制、机制问题不过都是表面问题,而在它们背后还有更加深刻的原因,这就是理论发生了问题。正因为理论发生了问题,所以就不可能设计出合理的体制和灵活的机制。现在,对于我们来说当务之急是要探索并解决这个更加深刻的理论问题。

上面的分析说明,只要认识到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价值,再充分开放市场,从而能使劳动者展开充分的竞争,那就必然能使工资相对准确地反映“劳”,就必然能使工资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在整个社会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要素市场基本上已经开放,很多要素的价值已经受到重视,比如资金的价值已经被人们所重视,其价值通过市场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土地的价值也被人们所重视,其价值通过市场也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当然,目前还有行政管制的问题);机器、厂房等等的价值也被人们所重视,其价值通过市场也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唯独最重要的要素,生产的活的要素,创造价值的要素,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却被人们忽略了,所以通过市场比较充分地实现劳动的价值干脆就不要想了。当然,我们也不是说整个社会都在排斥竞争,把劳动的价值全都埋没了,在有些地方,比如民营企业或者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在这些地方人才的价值还是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回报,很可惜这样的场合实在是太少了。

不仅如此,更加严重的问题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赵履宽、杨体仁教授(《是劳动力市场,还是活劳动市场?》,《光明日报》1986823日),卫兴华、林岗、杨瑞龙教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吉林大学的詹连富教授(《论劳动作为商品的合理性》,《社会科学探索》1994年,第5期),西北大学的何炼成教授(《是劳动有价值还是劳动力有价值——兼与关柏春同志讨论》,《经济纵横》2007年,第2期),山西财经大学的靳共元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的鲁品越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的陈承明教授,武汉大学的周邵东教授,浙江大学的丁堡骏教授,复旦大学的马拥军教授,等等。他们通过文章、著作或者网络发言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当然,我这里所列举的只是具有代表性的一些经济学家而已。实际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否认劳动具有价值的,或者是以否认劳动具有价值为前提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赵履宽、杨体仁、詹连富等三位教授曾经证明过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但他们仍然认为劳动没有价值。

那么,经济学家们否认劳动具有价值是什么意思呢?所谓某一对象具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它值钱还是不值钱的意思。否认劳动具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是不值钱的。想想看吧,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都说劳动不值钱,那劳动者还能有好果子吃了吗?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这在客观上就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劳动者凭本事吃饭,贡献突出者应获较高工资,这本来应当是生活常识。但是,现实中的普遍情况却并非如此。

在现实中,勤劳很难致富,多劳未必就能多得;相反,倒是体制条件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差异,人们也都看明白了,只要能够进入体制内或者能够进入垄断行业或者能够晋升官阶收入水平立马就能提升一个档次。所以,人们为了致富就开始寻找左道旁门了,人们就不是通过勤奋劳动和努力工作争取得到较多收入,而是凭着拉关系、走后门或者请客送礼等等手段进入体制内。于是,就出现了千军万马竞争独木桥——通过国家统考而争抢挤进公务员队伍的景观。但是,因为报考人数奇多,录取人数有限,绝大多数人都迈不过这个坎,于是大家就都认命了,相信命里该穷,致富的欲望也就消退了。人们普遍感觉到,收入似乎是命中注定的,(依据国家的工资政策文件)单位基本上就是根据劳动者的学历、工龄、资历、政治表现等因素决定工资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但是,这样的做法就难免要背离按劳分配原则了。因为现实中高分低能的并不少见,低学历而做出大贡献的也大有人在,所以按照学历、工龄等这些“死”的因素决定工资就必然会使工资与“活”的劳动相脱钩,因而就必然会背离按劳分配的原则。当然,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首先是要看看你的学历和工龄的,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条件下凭什么招聘你呢?这就是说,招聘员工是要以一定的学历和工龄作为条件的,但是在决定工资的多少时就要看你实际做出的贡献了。否则的话,不看贡献大小,而单纯以学历、工龄等这些“死”的因素支付工资岂不荒谬可笑?然而,现实却恰好就是如此。工资与劳动几乎就没有什么关系,而是被学历(尤其第一学历)、工龄等这些“死”的因素决定的,是被所在企业的体制所决定的,是被所在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既然是这样,人们除了在求得高学历(题海战术,死记硬背,甚至还有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还有花钱购买博士文凭的),或者改变体制、改变行业等方面采取一些手段之外,其他的就听天由命,就不再努力了。

让人们勤劳致富,其关键在于肯定劳动具有价值,并且确保劳动价值的充分实现。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严峻问题是,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在这样的现实面前,问题就突显出来了:劳动者在生产中所付出的仅仅就是劳动,如果否认劳动具有价值,那么劳动者还凭什么讨要工资呢?可以肯定,经济学家们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就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当然,在利益相关的双方,损害了这一方就会有益于另一方。如果说劳动没有价值,这倒是符合雇主的利益的,因为劳动没有价值嘛,所以雇主就没必要按照劳动支付工资了。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劳动者岂不成了待宰的羔羊,只能任人宰割了?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雇主还能给些活命钱,能维持劳动者的生存,那就是大恩大德了;劳动者还能说什么呢,给多少就算多少吧,不管给多少都得感恩戴德,因为那不是你凭着劳动挣来的,而是雇主恩赐的。由此可见,按照这样的主张进行利益分配就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样的场合,劳动者就既无利益可言,也无尊严可言了。

看看吧,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这才是导致劳动者勤劳而不能致富的深刻原因。本来,经济学家们应当肯定劳动具有价值,应当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应当为劳动者的利益呐喊。然而,现实却恰好相反,绝对大数经济学家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结果就从根本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哎,话说到这儿,我就不由得感叹这些年来经济学家们可把劳动者给坑苦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