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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依然是豆腐渣工程(上)

(2021-08-15 10:04:54)
标签:

财经

“马工程”依然是豆腐渣工程

关柏春

 

内容提要:“马工程”(政治经济学)对按劳分配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但是概括起来其核心意思只有一句话,即企业只有通过市场卖出了产品之后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其要点是,企业是分配的主体,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直接就能计量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并且能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它的实质就是排斥通过市场的间接分配形式,而采取以企业为主体的直接分配形式。对于这种排斥市场作用而由企业直接分配的主张,我称之为“企业直接分配论”。可以肯定,“企业直接分配论”完全背离了今天的现实,按照它的主张是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尤其严重的问题是,它在逻辑上还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产品卖不出去就不分配了。

“马工程”(政治经济学)的要害问题在于,它是否认劳动具有价值(或以否认劳动具有价值为前提)的,它在客观上就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但是“马工程”却恰好相反。所以,它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宗旨恰好相悖。

 

“马工程”(政治经济学)最初是2011年出版的。其中说明了按劳分配理论,但是它的说明却并不符合实际,包含了种种错误,按照它的说明是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2021年,“马工程”改版了。但是,其理论错误却依然如故。下面我们做些具体的分析和评论,欢迎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马工程”对按劳分配理论的说明及其种种问题

“马工程”(政治经济学)对于按劳分配是这样说明的,“按劳分配通过三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企业的总劳动在产品市场上实现。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必须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对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客观评价。第二阶段,企业对劳动者按其劳动进行分配。由于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配是在各企业内部分别进行的。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后,依据每个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形成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第三阶段,劳动者取得货币收入后,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在储蓄和消费之间分流。用于消费的部分在商品市场上购买消费品,实现个人消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2页)

通观它对按劳分配理论的说明,其实质就是排斥通过市场的间接分配形式,而采取以企业为主体的直接分配形式。对于这种排斥市场作用而由企业直接分配的主张,我称之为“企业直接分配论”。具体来说,它又分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企业首先要通过市场把产品卖出去;第二层意思是说,企业只有把产品卖出去之后,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第三层意思是说,企业分配之后,劳动者还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的生活消费品。很显然,最后这第三层意思是多余的,因为它所说的是交换和消费,而不是分配。现在看来,在所有这些说明中,它的核心意思只有一句话,即企业通过市场卖出了产品之后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其要点是,企业是分配的主体,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直接就能计量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并且能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

但是,这里的问题之一是,企业怎么可能直接按照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配呢?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直接分配导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你现在让企业直接分配它就能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问题吗?很显然,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就必须解决“劳”的计量问题,不解决“劳”的计量问题怎么可能按劳分配呢?可见,解决“劳”的计量问题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过去是由国家直接分配的,它的问题就在于国家本身无法解决“劳”的计量问题。那么,你现在让企业直接分配,它就能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吗?如果企业仍然无法解决“劳”的计量问题,无法直接知道各个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那它怎么可能按劳分配呢?本来,“劳”的计量问题是个前提,也是个关键,所以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但是,遗憾的是,“马工程”却把它绕过去了,这样怎么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呢?

在现实中,在主张按劳分配的同时我们一直都采取了货币工资的支付形式,也就是说企业是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付出的个人劳动支付货币工资。很显然,货币工资是一种价格形式。按照按劳分配的本意,工资就应当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劳”,简单地说就是应当使工资与劳动相挂钩。既然是这样,那就可以肯定工资作为价格形式就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就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形成。毫无疑问,展开充分劳动竞争的客观条件是劳动市场,也就是说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劳动者才能展开充分的劳动竞争,劳动的价值才能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所以,为了使工资能够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就应当充分开放劳动市场。这就是说,只要充分开放了市场,并且能使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展开充分的竞争,那么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很显然,市场,竞争,这些都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马工程”却要排斥劳动市场,排斥劳动竞争,由企业直接进行分配,由企业直接决定工资,这样怎么可能使工资趋近准确地反映“劳”,怎么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

需要指出,这里涉及到了“劳动价值”的问题,这还是一个新课题。对于这一课题,我们在上面是从逻辑的角度反推出来的,但是这是不够的。在这里,对于“劳动价值”本来是应当做出说明的。但是,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我在其他场合曾以《今天,劳动是具有价值的!》为题专门做过说明,(参见《为所有的劳动者呐喊一声:今天,劳动是具有价值的!——为纪念马克思诞辰二百周年而作》,《〈资本论〉研究》,第14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811月)所以在这里就不再重述了。

这里的问题之二是,“企业直接分配论”的实质就是说工资的多少由企业单方面(直接)说了算,但这与工资通过市场间接形成的现实恰好相冲突!很显然,现实中的工资并不是由企业单方面直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通过竞争过程而间接决定的。

这里的问题之三是,“马工程”说,“劳动者的劳动必须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对于这句话,我有三个疑问:1,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有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什么企业出卖了商品就转化为社会劳动了,而个人把劳动出卖给企业就不算转化为社会劳动呢?2,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不是交换关系吗?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企业是签了合同的,这就说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是一种交换关系。3,这句话是通过“……必须……才能……”的形式构成的,这使我感到有些不解。请恕我孤陋寡闻,这样的词语搭配我还真就没见过。我记得,上小学时语文老师倒是教我造过“……只有……才能……”这样的句子。“必须”是个副词(也有解释成能愿动词的),在这儿做状语,是强化动词“交换”的。但是,你把“才能”和它联系起来就让人感到不知所云了。假如用“只有”代替“必须”二字,这句话的意思还真的就比较容易理解了。“马工程”汇聚了天下英才,本来应当是精品力作;但是,这语言文字实在让人无法恭维,哎,不说了。

这里的问题之四是,市场经济中的分配过程怎么可能离开社会而在企业内部进行呢?“马工程”说,“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配是在各企业内部分别进行的。”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企业之间效益不同,不同企业的劳动者即使付出了同等劳动也要领取不同的工资。但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连同工同酬都做不到了,这还能叫做按劳分配吗?

这里的问题之五是,企业把产品卖出去了还算好办,但是如果卖不出去怎么办,还发不发工资了?你别以为我这是在说瞎话,企业卖不出去产品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企业的产品总能卖出去,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习惯。实际上,就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产品也有卖不出去的时候,只不过那时候卖不出去的产品都由国家统一处理了,因而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感觉到而已。按照他们的理论逻辑,产品卖出去了之后才能分配,如果卖不出去就可以不发工资了。看到没有,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生产了产品,企业因为产品卖不出去(企业高管低价批发产品,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或者卖出了产品之后又被他们肆意挥霍了,等等)就可以不发工资了,他们不仅没有感到羞愧和难堪,反倒还理直气壮了,产品没卖出去我怎么分配呀?然而,我以为这是完全错误的。说得难听一点,你别说产品没卖出去了,就是破产了工资也是要清偿的,而且清偿工资应当处在清偿排序中的第一位。

这里的问题之六是,“企业直接分配论”与契约精神恰好相冲突。要知道,市场经济要以契约精神为前提,一旦建立了契约双方就必须遵守。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并共同进行生产是有约在先的,劳动者只要付出了个人劳动,企业就必须支付货币工资(至于产品能否卖得出去,那是经营者的责任,劳动者是不应为此负责的),这是双方应有的权力和责任,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卖不出去产品就不发工资,这就违背约定了,是不能被允许的。

这里的问题之七是,“企业直接分配论”与劳动合同制相冲突。顾名思义,劳动合同就是交换劳动的合同,合同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签署的(否定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是对人的漠视),是受法律保护的,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比如,合同会规定工资的数量,支付的时间等等,它是必须履行的,工资是不能拖欠的,如果违约是要受到惩罚的。但是,现在看来“企业直接分配论”与“劳动合同制”相冲突。如果劳动合同制是真实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那么直接分配论就是虚假的;相反,如果直接分配论在真实地发挥着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劳动合同制就是虚假的(形同虚设,在现实中并不发挥作用)!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劳动合同制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里的问题之八是,“企业直接分配论”为企业拖欠工资留下了口实。我这个人想问题比较简单,一旦听到拖欠工资的报道,就感觉难以置信,我们的企业怎么会这样呢?现在终于弄明白了,原来他们是有根有据的,企业只有卖出了产品之后才能发工资,产品卖不出去自然就不能发工资了。可以说,正是“企业直接分配论”为那些拖欠工资的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

这里的问题之九是,排斥了市场的间接分配就是由行政领导凭着自己的主观意志直接进行分配。“马工程”主张这样的分配理论就为企业行政领导的主观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尤其为企业高管自定高薪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里的问题之十是,“企业直接分配论”与马克思的“等量劳动交换论”是根本相悖的!(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应当通过等量劳动交换的形式而实现,它以充分开放的市场为前提,离开了市场的企业直接分配是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企业直接分配论”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事实,也不符合按劳分配理论的本来意义。所以,我认为否认市场作用的“企业直接分配论”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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