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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教育部教材局

(2021-06-14 09:37:37)
标签:

财经

 

教育部教材局:

今天,贵局公示了“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拟入选学校及团队名单”。

我觉得,其中有些人是没资格参与教材编写的。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瑞龙曾经参与编写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他在其中错解了《资本论》,错解了马克思的意思。我曾给他们写信指出过其中的错误,但是他们却不肯纠正错误。我想请问,这样的人怎么还能参与教材的编写呢?

我把他们教材中错解《资本论》的部分的图片放在下面。

致教育部教材局

教材中的原话是这样说的,“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卫兴华、林岗主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教材的错误出在第三章,第三章的编写者为杨瑞龙)

我在去年曾经直接写信给他们,指出了其中的错误(实际上,我很早以前就曾发表文章指出过他们的错误)。还算不错,他们给我回信了(我把他们的复信附在后面),但是他们不仅没有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却反问我道: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这不是同义反复是什么?

面对他们这样的回复,我当然要进一步指出他们的错误了。

本来,我可以简单的反问他们:在马克思看来,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不见,摸不着,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既然是这样马克思怎么可能直接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如果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那的确会导致同义反复的结论,但这还是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说明劳动的价值吗?我这样一问,他们立马就懵了,肯定答不上。

但是,我并没有这样做。实际上,我非常耐心,就像普及常识一样,从基础理论讲起,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和说明,明确的指出了他们的错误。

我说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从而就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在他看来,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其中,具体劳动时间用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直接就能知道,但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的数量,即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现阶段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有差别的,比如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可能会有所不同。假如,在统一工时制条件下大家同是劳动十二小时,但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有所不同,有的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多于12小时,它或许是14小时、16小时或更多一些,有的可能少于12小时,它或许是10小时、8小时或更少一些。总而言之,十二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会有千差万别,谁都无法肯定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12小时。既然是这样,马克思怎么可能直接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

他们反问我,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不是同义反复是什么?我的回答是,当然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的问题是,马克思认为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既然是这样他怎么可能直接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可以肯定,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的结论,但是同义反复的结论绝不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不过,我们倒是应当承认,这个推论是符合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逻辑的。应当肯定,斯密比较充分地说明了劳动价值论,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科学,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在他们那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与决定价值的劳动是同一的,按照他们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就要由12小时劳动决定,所以从他们那种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结论。

由此可见,同义反复的结论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而不是从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

话说到这儿,有的人可能就看不懂了,马克思怎么可能抛开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他怎么可能这样进行逻辑推论呢?然而,事实却恰好就是如此,而且可以肯定马克思这样推论是有他的道理的。

当然,我也不是说杨瑞龙的说法毫无根据,他关于同义反复那段话是从马克思那里引证而来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但是,他却完全错解了马克思的意思。是的,马克思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这个责难是在论战过程中提出来的。古典经济学家主张劳动是商品,劳动有价值,但是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当指出,他们的“劳动价值”的观点与他们的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由其中所含劳动决定)恰好相矛盾,从价值由劳动决定这一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是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结论。马克思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劳动价值”的观点就向他们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他就是从论敌的非科学的理论前提出发的。很显然,马克思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非科学的理论前提出发,进行合理推论并推论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观点。马克思成功了,有效地批驳了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是从论敌的非科学的理论前提出发的,同义反复的结论是从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然而,杨瑞龙却把这个责难说成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推论出来的了,这就错把斯密的逻辑结论强加给马克思了,这就完全错解了《资本论》。

请注意,这是基础理论方面发生的根本性错误。凡是研究过理论的人都懂得,基础理论一错,后续结论就必然都会搞错,其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我要强调指出,这是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毫无疑问,用他们编写的教材教授学生就必然会误人子弟,就必然会贻害社会,这样的人怎么还能继续编写教材呢?

他们给我复信之后我又接连写了七封信进一步指出他们的错误,这回他们不再反问我了,他们装聋作哑,默不作声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劳动二重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在他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既然是这样他怎么可能直接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

问题就这么简单,但是杨瑞龙却无法做出回答!

他们错解了《资本论》,也自知理亏,所以就缄默不语,不再回答我的质疑了!

人非圣贤,谁能无过?有错并不要紧,认错纠错就好。但是,杨瑞龙却拒不认错,这个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据“公示”说,他们经过了“会议答辩”。我不知道答辩过程中,申请编写资格的人是否提交了以往的材料?专家审读过没有,是否提出过我提出的问题?提出问题后,他又是怎么回答的?这个问题非常严重而且显而易见,难道就没有人提出过质疑吗,这叫什么答辩会呀?我就弄不明白了,他这个答辩是怎么通过的?参与答辩的专家是真专家,还是假专家呀?

此致,期望给予答复!

关柏春

202169

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身份证号:(此处略);电子信箱:guanbc@sina.com

手机号:(此处略)。

 

附:经济学院给我的复信

关于公开信的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于2020121 星期二 上午10:44发送给guanbc...

详细信息

关柏春先生,您好:

经济学院在收到学校转发的您的信函后,我们请学院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的专家阅读了您的公开信,并认真研读马克思文本。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必然导致同义反复的观点存在根本性错误,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从公开信的内容可以看出,您误读了卫兴华、林岗主编教材相关内容,也错解和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工资理论。卫兴华、林岗主编的教材在解释为什么说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时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参见卫兴华、林岗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第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教材的这种解释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585页中所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的意思完全一致,理解准确。为什么说这是同义反复?这是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由凝结在其中的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决定;如果劳动是商品,那么劳动这种商品的价值就由凝结在劳动中的劳动来决定,这不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又是什么?教材所说的同义反复是指劳动这种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是同义反复,而不是否定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从信中可以看出,您混淆了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量和作为商品的劳动和劳动力。有的所谓说明劳动的价值的例子其实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或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问题,这些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与劳动本身是否是商品无关。您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7章第二自然段的相关内容和马克思关于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论述的理解并不准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兴华、林岗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教材并不存在您反映的问题。

                                        经济学院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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