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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人获奖不错 执法者颁奖不妥

(2010-07-13 11:00:39)
标签:

法律

人行横道

交通信号灯

行人

杂谈

分类: 谈天说地


守法人获奖不错 执法者颁奖不妥
 
文/墨菲


    近日,石家庄市文明办和公安交管局决定出资10万元,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10日,六名不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骑乘人各获得500元奖励。

    对石家庄市用奖金的形式奖励守法人的做法,网民们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用奖金鼓励和提倡守法无可非议,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有滥用纳税人税款的嫌疑。孰对孰错,一时间真难以分清。

    我认为,要弄清楚这种事情该做还是不该做,首先要弄清事物的主体资格以及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我们有必要引用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的相关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还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可见,作为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在规定和约束行人的出行行为上,是一点也没含糊的。它既明确了行人出行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了行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明示了不遵守后的处罚手段和处罚方式。

    以往,我们只听说执法要严,违法必究,却没听说过守法要奖,执法颁奖。法律是什么?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杀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谁都知道,但没听说过那个国家的那个人因不杀人而获奖的。这种类比虽有些偏激,但同样作为法律二者在执行与遵守时的约束力合和强制力其实是没有区别的。

    应该承认,行人过街不走人行横道,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现象,在我国的很多城市普遍存在,大量存在的违法现象,给交警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是一种文明养成习惯的问题,但我们不能说有太多的人忽视了交通法,自觉不自觉的践踏了交通法,就默认了法不责众的定律。比起拿出资金奖励那些守法的人,政府还应该有更多的资源可以调动,更多的智慧可供选择,比如交通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政府完全可以广泛调动这些资源和社会力量,强力宣传交通法,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守法教育。

    用奖金的形式“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积极性、自觉性”,短期看可能会有些效果甚至轰动效应,但这种以金钱买法律执行力的做法,与其说是对法律的维护,不如说是对法律的亵渎。能坚持多久尚且不谈,它已经从根本上混淆了公民的法律参与意识,扭曲了遵纪守法的常识,这样换来的出行文明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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