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我记录城市印象随笔/感悟 |
分类: 谈天说地 |
那么“陪审团制度”是否就能确保这种理想的实现呢?估计也没那么乐观。但有一点我们应该肯定,这就是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正是处于此种理念,有学者主张陪审员的挑选应不受贫富、经济地位、国籍等状况的影响,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据说,为确保陪审团的人民性,美国对陪审员的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后来这一做法被一些指责是以不公正的方式选定陪审团名单,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现在通常的做法是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本文无意歌颂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也无意怀疑我国的司法制度,因为二者有着很多的不同。
之所以提出来进行对比思考,是基于如下两点:
一是社会法律的健全与完善。社会法律的成熟、丰富和完善,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同步进行的。很多的社会司法问题,都是从社会的实践中认识并确立的。我们不得不看到,陪审团制度的施行,使陪审团因其特有的身份和决定力,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遵守法律与超越法律”的特性,这就为法律的规范、规则和成熟、完善提供了可能。
二是社会法制教育的实现途径。法制教育形式很多,一种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行的法制教育。比之前者它的教育特点是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因为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所以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从这一点来看,陪审团制度从遴选开始,到陪审过程,再到审理结束,对社会而言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
总之,陪审团制也好,参审制也罢,亦或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任何一项都会有其利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陪审制度更适合本国的现实土壤,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与功能的完美体现。
论事说理无褒贬 辨析畅谈交朋友
前一篇:卑微见证崇高
后一篇:“酒壮士”何时不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