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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辅以制度化问责

(2009-08-30 13:03:18)
标签:

国家赔偿

法律

公职人员

曹县检察院

段磊

文化

分类: 中国评论
为深圳《晶报》写的社论(2009-08-30)
备受瞩目的山东“曹县帖案”又有新进展。发帖青年段磊获得国家赔偿款万余元。今年2月,段磊在三家网站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为标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揭露当地官员的劣迹。十多天后,曹县警方将段磊刑拘。4月间,该县检察院以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批捕段磊,并于7月6日对段磊提起公诉。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质疑。不久,曹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警方也作撤案处理,段磊被拘押150天后获释。8月27日,曹县检察院认定羁押段磊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应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这是受害公民得到国家赔偿的最新案例。仅在近期,媒体报道的获取国家赔偿的事件就有多起:河南鹤壁市农民马某被当成杀人凶手错关5年后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19万;四川省南部县农民谢某无端被羁押854天,获国家赔偿近9万元……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相关国家机关人员对行使职权时造成的伤害负责。

  国家赔偿案例的增多,意味着法制建设的力度在加深,社会公正更有保障。尽管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公民的经历常常令人扼腕,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伤害“知错”并加以赔偿,无疑是文明进步的表现。这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明确的信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也必须和普通民众一样服从法定的行为规则。

  国家赔偿法不仅更有效地保护着公民权益,也促使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更好地恪守职责,克服官僚主义做派和“高高在上”的专权陋习,较大地推进社会公正和人际和谐。但是,国家赔偿案例不应该无限度地增加。细究起来,国家赔偿是拿纳税人的钱,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不当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埋单。如果国家赔偿案例频仍发生,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质量不高,不能从各类失职先例中汲取教训;二是把纳税人的钱不当回事,慷他人之慨,拿国家财政弥补自己的过错。

  防止国家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被滥用,最重要的是对不当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不能对其犯下的过错“一赔了之”。在“曹县帖案”中,失职的7位官员和公务人员分别得到行政记大过、警诫、暂停职务、责令检查等处分,虽有过于轻微之嫌,却也有问责之意。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很多国家赔偿案例中,犯错的公职人员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以至于“个人犯错国家赔偿”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的问责和赔偿相联系的制度,方能有效地提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工作质量,避免纳税人的钱无偿地为失职官员埋单。目前一事一议、因人而异的处理方式,实际上产生了新的不公正:有的失职人员被问责,有的毫发未损。只有建立与国家赔偿数额成正比的刚性的问责制度,才能进一步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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