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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废法”

(2009-01-15 14:09:56)
标签:

正确的废法

阳光法案

广东省检察院

法治

财产申报制度

重庆市人大

杂谈

分类: 中国评论

刊于《新京报》(2009-01-15)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疆阿勒泰地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今年启动后,在一片赞许声中,也有人存有疑虑:对于那些严重腐败的官员来说,如果据实申报,必然会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制裁,那么他们完全有可能瞒报、不报。也有人指出只有部分申报内容公开,官员及其家庭成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依然属于秘密,仍在逃避“阳光”照射(见1月14日《人民日报》)。

 

如同报道所言,任何新事物刚开始都难免有缺点,但没有相应的制度快速弥补和完善,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最终流产,甚至蜕变为部分官员自我标榜的舆论阵地。这项法规有“阳光法案”的美称,立法意愿显然正确,但若起不到监督官员的效果,那就会沦为“正确的废法”。

 

“正确的废法”是主观意愿良好,却违背法的精神,或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的法律。广东省检察院发布的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规定,就属其列。该规定说不可随意抓走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业务骨干,情节轻微的可酌情暂缓办理。为企业解困的愿望当然好,但却对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巨大挑战。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法治,而是在破坏法治,更荒唐的是竟然出自法律监督机关。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初通过促进开放创新条例,为免除创新者的后顾之忧,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称作“试错机制”。保护改革创新者的愿望良好,但没有相应的问责制来配合,一些“拍脑袋”决策、违犯科学发展观的责任者,很可能逃脱法律惩罚。

 

需要深究的倒是“正确的废法”起草者们的心态,不少法规、条例的不足是常人都能推论出来的,为什么还要颁布出台?这恐怕出自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哗众取宠,为了博得“创新”业绩对上有所交代,或者让媒体有“亮点”报道。二是“正确的废法”多集中于对官员的行为规范上,道理上无可非议,却很模糊很难实施。

 

显而易见,“正确的废法”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滋生出的,既是对法的精神的亵渎,也降低了立法的严肃性。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特别警觉,尽量少一点“正确的废法”,就像日常工作中少说一点“正确的废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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