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等级鉴定
(2010-05-19 09:13:43)
标签:
杂谈 |
分类: 东拉西扯 |
网络这个东西,真是要不得。有些新闻吧,你本来不想看,但它会自动跳到你眼里来。过去,网禁还不十分严的时候,黄色网站就是这样的。现在,新闻也这样了。这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比较烦人。
不过新闻看多一点,人会比较明白事理,会越活越明白。要不然,哪天被关进了牢里,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今早跳出来的新闻,有这么一条,引用一下: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你现在知道为什么全国人民排队考公务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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