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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8--从河南农民赵作海获赔65万看国家赔偿案

(2010-05-20 22:11:21)
标签:

法律

河南省高级法院

精神赔偿

商丘中院

赵作海

杂谈

从河南农民赵作海获赔65万看国家赔偿案

    一、国家赔偿案

    5月13日消息(记者何岩 马同五刘鹏)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9分报道,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河南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今天(13日)终结。今天上午,赵作海收到65万元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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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赵作海含冤入狱11年获赔65万(图片来源:中新社)

  河南省高级法院9日曾通报说,经过再审,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错案,并立即将其无罪释放。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商丘市中级法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河南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5月11日,商丘中院院长宋海萍等院领导赶赴柘城县对赵作海进行慰问,为其送去了亟需的生活用品和慰问金,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盖新房,解决生活问题,并诚恳向赵作海及其亲属道歉,恳请谅解。赵作海同意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不提出超出《国家赔偿法》范围以外的赔偿请求。

  袁荷刚说,11日晚上,商丘中院连夜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研究。会后,该院派人再度赶赴柘城县,并于凌晨两点就赔偿数额与赵作海达成一致。

  袁荷刚:5月12日,商丘中院做出商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赔偿赵作海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5月13日上午,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平院长亲手交付的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二、赔偿性质

    不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总归属于赔偿范畴。赔偿与补偿不同,赔偿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赔偿当事人的全部实际损失;2、赔偿预期当事人可获得的收益损失;3、对赔偿主体进行惩罚;当然对人还应当有精神赔偿。

    而所谓的国家赔偿只赔偿当事人被羁押的天数损失,而可能获得精神损失的“新国家赔偿法”要12月1日才生效。即便河南案能获得精神赔偿,实际上也只有羁押日的赔偿与精神赔偿二部分,因此所谓国家赔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赔偿,实际上只是国家机关给予当事人的一种数额相对一般意义补偿金额较多的一种补偿而已。

 

    三、河南农民赵作海的实际损失

    其他三个主要赔偿项暂放一边不谈,仅看河南农民赵作海的实际损失。

    其家四个子女已散失,即家已破碎。该案造成其子女的巨大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如果说,每个子女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就应当为80万元。

    其家原有九间房,现无一留存。如果每间农民房1万元,应当赔偿9万元。

    加上商丘中院赔偿的65万元,仅些三项应当为150余万元。由此看来,河南农民赵作海要求再赔偿65万元,总数为130万元,道理也是存在的,似乎也没有“狮子大开口”。加上,对赵本人的精神赔偿与预期收益,65万元也大约为损失的1/3。

    从该案的具体赔偿数来看,只能是不足的补偿,而根本谈不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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