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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犯罪跳槽辞职罢飞待遇飞行员航空八卦文化 |
3月31日,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发生18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致使1500多名旅客滞留昆明巫家坝机场。4月1日,该公司又有3个航班“因天气缘故返航”。该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谴责飞行员的呼声不绝于耳。在飞行员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同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又成为议论的焦点。我认为,“东航事件”飞行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罪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要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所有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上四个共同要件。
一种观点认为,“东航事件”飞行员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从犯罪构成角度,该罪名不成立。在“东航事件”中,飞行员主观上没有使飞机机毁人亡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采取了安全飞行的技术操作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飞机返航从飞行技术环节上是存在危险的,例如飞机需要维护、偏离航线等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东航事件”飞行员构成了“劫持航空器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该罪名同样不成立。因飞行员是以天气原因为由返航,合理的在控制飞机,客观上并没有暴力胁或迫等行为。
我认为“东航事件”飞行员的行为构成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理由是:从犯罪侵害的客体来看,东航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被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飞行员滥用航空公司赋予的飞行职权,为达到个人目的,不顾置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利益,擅自返航;从犯罪的主体方面看,东航公司为国有公司,飞行员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符合该罪的特殊主体要求;从犯罪的主观方面,飞行员滥用职权属于主观故意。因此,飞行员的行为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按该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也有很多人用“待遇不公”来寻求飞行员集体返航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这只属于犯罪动机的问题,犯罪动机的正当与否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只对量刑会产生影响。(作者系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