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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佳佳事件的提醒

(2024-08-18 08:47:31)
     最近河南一位叫王佳佳的法官被一位当事人杀害,而且上了网上热搜。大致事实是当事人是一位五十岁左右的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涉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给出的底线是12000元,但是王法官判决给与9000元,导致当事人不满而持刀将其杀害。案件并不复杂,事实也非常清楚,为什么这样一件简单的案子酿成杀人事件,不得不说里面应该有值得探讨的原因。景德镇法院原退休法官陈光平在8月18日的帖子说,是这位法官没有遵循常识而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判决,导致的结果是命丧黄泉。我从开始就大概注意了这一案件,起先对杀人者给与谴责,任何人在法治国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别人生命。而且你杀害的是一位在位的法官,实际后果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亵渎,但是经过时间的发酵,我看到更多信息尤其是陈法官的帖子,对这起案件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本世纪起来从党的代表大会到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屡屡提到,而且对于各级法院也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办案。绝不允许在涉及公民利益的案件中循私情,处理不公,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等。但是近年来发生的杀害、袭击法院工作人员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主要原因都是因为司法不公,法院判决对于当事人无法接受,而极端做法就是当事人杀害主审法官。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发生的已经不是少数,而作为我们国家、全国人大以及各级政府,是否引起高度注意,仍然没有看到相关迹象。杀人解决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被允许,中国人的“以牙还牙”思想根深地厚,从前几年发生的张扣扣事件以及欧建中、霍文常事件等都属于这一情况。在法制没有给每一个公民合法获得权益的时候,一个孤立无援的人做出极端举动是完全可能的。王佳佳法官对于她个人是悲剧,但是悲剧是如何造成的?如果如陈法官所言,她只要遵循常识,按照法律自行裁量权判决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她个人自以为是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2000元判为9000元,对于一个底层老百姓这3000元就是一个大数,他怎么能不急眼呢?教训是深刻的,但是教训是否可以提醒人们,以后做任何事,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否能清晰认识手中的权力是干什么的?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额同时,注意常识和民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王法官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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