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物业出租和业主个人住 宅出租的规约(讨论稿)
根据物业相关法规,“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小区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经营问题和业主个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是影响我小区管理和业主权益的重要事项,也是修订合同时业主意见较大的问题,有必要按照相关法规加以规范,补充到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附件中,大家共同执行。
一、关于地下室等公共房屋的出租和用途的规定。首先须依法经过业主会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物业公司签订出租合同并进行管理。其次在出租项目选择上,要考虑无噪音、无污染、无危险易燃品,符合环保规定。不能从事生产加工、废品回收等影响小区优美环境和居民正常秩序的活动;不能损害公共物业设施;不能给小区带来人流、物流、车流;不能使用小区的电梯、停车位。要单独安装水、电、气计量表,另行收费。
二、关于业主出租个人住宅的共同约定。我小区是居民住宅小区、居民楼内的所有住宅功能均属于居住性质,而不是写字楼和集体宿舍。业主要遵守《物权法》中“出租私人住宅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法律规定,只准将个人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用于居住。强调:一是不能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仅限于居住。不能用于公司、办事处、商店、幼儿院、培训班等非居住性的出租和流氓盗窃贩毒等违法集团居住。二是即使出租用于居住,但是居住者必须有正当职业、外地人要有居住证。三是给学校、舞厅等特定人群集体居住、外来人员群居等,需要取得相关邻居认同。四是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里正常生活。此条意见如果大多数业主同意,补充到我小区《业主公约》里,全体业主执行,由物业公司管理。
三、关于公共物业出租收益的处置。法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会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用于增加维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由物业公司单独记账,定期公布。收益用于增加维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和经全体业主决定其他用途。
四、加强对所有出租物业的管理。物业法规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我小区公共物业出租依法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出租住宅的业主和承租人要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之后,到公司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物业公司要加强管理措施,
出租房屋的业主本人要积极与居委会、业主会建立联络方式,以便及时处理相关事务。由于小区无汽车存车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甬道存车只供现行居住的业主所需,承租户的汽车存放到小区外的存车场。承租人要象业主一样爱护物业、遵守小区一切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费,携带物品出入小区主动接受物业检查。对违反业主公约、制度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以上规约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补充到业主公约,共同执行,物业公司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