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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的随想日记 |
小区的道路、地下室、绿地、广告等公共物业出租经营和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由谁说了算?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2002年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的道路、地下室、绿地、广告等公共物业出租、和经营收益的使用由全体业主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擅自决定无效;这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因擅自经营造成小区道路、地下室、绿地等物业设施设备损耗、损坏的要修复、经营收入要归还。否则业主会可以起诉、并投诉主管部门对该物业公司处罚或取消资质。
如果在物业项目退出中,出现纠纷和发生破坏物业设施的行为怎么办?
第五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七条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全体业主的意见更换物业公司是很正常的现象,我市“关于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和交接”的文件已经明确了物业公司更换交接的办法,只要按照规定去操作,可以规范有序地完成。对于破坏业主财产、触犯法律的行为,有依法制裁的办法。不过提醒业主: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及时发现、报告、阻止不该发生的事情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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