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鄂尔多斯公安宣传e警务报道”12月13日消息,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侮辱成吉思汗挂像案开庭审理,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事情的经过是:2017年5月20日,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视频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该视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转发,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
报道指出,“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就其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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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称为“制作传播侮辱成吉思汗挂像视频案”。
这是一件十分少见的由侮辱古人而导致的刑事犯罪。
不知什么原因,报道只说“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指出,对罗某某量刑时到底适用了刑法中哪一条“规定”。
而这恰恰是应该划重点、敲黑板,好好说道说道的,以使群众尤其是广大网民充分了解,“侮辱古人”也是有红线(即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告知他们,红线在哪里?
这些年,“喷子”太多,而且不喷口水,尽是喷粪,他们常常把污言秽语对准古人,肆其辱骂,就连一些公认的民族英雄都难逃毒口。
作为一个比较稀见的案例,应该发挥其普法价值,要把依据的法律讲透,隐晦没好处。
我看不少网友就在问:罗某某犯的是哪条?破坏民族团结?
还有人问:侮辱蒙古族的铁木真判刑,侮辱汉族的朱元璋呢?
还有人问:金兀术和哈迷蚩踩得不?
这就是报道的“迷雾系数”引发的质疑,使其完全没有达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另外,犯罪嫌疑人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刑,却由“警务报道”向社会发布,并且宣传稿强调了“该视频的传播和转发给当地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维稳意味颇浓,似也有可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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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到罗某某可能因“破坏民族团结”获刑,有道理。但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民族团结的罪行主要有三,即: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在出版刊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罗某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成吉思汗本人的(尽管成吉思汗具有民族符号意义),并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以上三罪并非适宜的条款。
罗某某因为制作传播侮辱成吉思汗挂像而获刑,法庭依据的应该是《刑法》中的侮辱罪。
将一个人(包括其画像)踩在脚下,是异常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一般情节轻微的侮辱,不构成犯罪。
罗某某踩踏成吉思汗挂像的行为虽属恶劣,但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严重与否是主观判断,主要依据当事人的侮辱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影响大、后果重,将直接提升其“情节”的严重性。罗某某将视频放到网上后,并被大量转发,“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可以作为罗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侮辱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即民不举官不究,指被害人告了公权机关才会处理。报道说“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就属于“告诉”。
罗某某因为侮辱成吉思汗而被告诉、审判、获刑,提醒大家,古人也不是没有人格权的,侮辱古代名人也有法律风险。成吉思汗虽然没有直系后代,但成吉思汗在蒙古民族中的重要精神价值,决定了对他的侮辱,是有很多人将成为“被害人”的。
至于有人说“侮辱汉族的朱元璋呢”,这就是偷换概念、胡搅蛮缠了。罗某某侮辱的是成吉思汗这个人,而非特定地去故意侮辱“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再说,侮辱了朱元璋,汉人会感觉受害吗?朱元璋是汉民族的英雄吗?朱元璋杀的汉人可比蒙古人多了不知多少倍!
而侮辱成吉思汗,则会伤害很多蒙古人的感情。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只处于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罚程度相去甚殊。
因此可判定,罗某某是因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甚至影响到当地社会政治稳定,而以侮辱罪获刑一年。
罗某某的行为不是偶然的,有一定的必然性。
网络时代以来,对于成吉思汗及蒙元帝国出现了许多极端言论,片面突出民族矛盾,极端渲染蒙古帝国在征服战争中的屠杀行为,成吉思汗非中国人、元朝非中国说大行其道,许多人肆意宣泄着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罗某某踩踏成吉思汗挂像,正是网上言论向网下行为的转变,他又上传网络,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毋庸讳言,蒙古帝国在兴起和征服过程中进行了残酷的屠杀,但那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或人类发展特定阶段下的产物,是一种“野蛮的真实”,岂可拿现代文明下的新套去套古人,说那是犯罪呢?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里的成吉思汗形象,颇符合过去中国人对成吉思汗的认知,而现在网上的一些极端言论,是大多数中国人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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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的极端化,丝毫动摇不了躺在地下的成吉思汗,而污水横流,则不仅成吉思汗遭到侮辱,还有金兀术、哈迷蚩、努尔哈赤……都有被侮辱的理由,自古异族相戕如此,从何论起呢?且本族人杀本族人恐不比异族少吧,那又怎么说?结果将是中国历史散架了,史不成史,国不成国了!
网上的狂吠并不能穿越到古代寻“凶手”报复,却会直接撕裂今天的中国社会。其危害性不言自喻。
那些持着狭隘民族主义的极端分子,并不是真的爱国者。他们的“热血”里,更多的只是泡沫。
成吉思汗是一位特殊的古人,你可以不承认他是中国人,但他确实是今天蒙古族推崇的英雄,他的形象中蕴含着深深的民族感情。一位网友说的好,“(罗某某的行为)要是在中东侮辱伊斯兰教,估计得被处死,最好是尊重文化”。我还要加一句,既要尊重历史,也要尊重现实。罗某某的行为在蒙古族聚居的内蒙古引发公愤,并因此获刑,应该说是纯属活该。
民族团结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在立法和政策的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向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倾斜的精神,可以说成吉思汗这样一些特殊的古人,是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的。许多人习惯了“恶搞”,但“搞”也有底线,千万别把自己搞“恶”了。
罗某某获罪,并非他踩踏成吉思汗挂像,而是将这种侮辱行为制作成视频,在网上广为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网非法外之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直播吸粉可以,可把自己吸到大牢里去了就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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