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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的美国证券诉讼:不一样的维权路

(2013-06-08 12:03:57)
标签:

证券诉讼

美股

证券索赔

美股索赔

郝俊波

分类: 美国证券诉讼美股中概股索赔
核心提示 零成本起诉上市公司。对于股民来说,起诉上市公司的成本为零,郝俊波介绍,只要美国上市的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财务造假、隐瞒重大事实等任何证券欺诈现象,损害股民利益,不管是美国境内投资者还是境外投资者,都会有律师出面,免费向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关举报或立案,查明属实即可获得赔偿。

  

 

                                 万福生科赔付事件以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也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无比接近集团诉讼制度的大门。但在国内,由于前置程序等一系列法律条款的存在,投资者还不能积极主动地加入到维权行动中。

   相比之下,美国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维权的案例却是每天都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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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维权的差异何在?中国投资者是否可向美国上市公司维权?有哪些操作模式?对此,记者采访了国际索赔法律专家、跨国证券诉讼律师郝俊波。

   零成本起诉上市公司

   理由简单透明

  对于股民来说,起诉上市公司的成本为零,郝俊波介绍,只要美国上市的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财务造假、隐瞒重大事实等任何证券欺诈现象,或低价私有化,或增发股份等任何可能损害股民利益的现象,不管是美国境内投资者还是境外投资者,都会有律师出面,免费代理股民索赔诉讼。

  这是由于,在美国允许风险代理收费,即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换句话说,假如你聘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如果赢了,将由被告方支付律师费,这一收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起诉上是主流模式。

   “这样的好处是,不会造成投资者的额外负担。有些投资者因为损失金额小,或是怕麻烦,明知上市公司有问题,也没有动力提出诉讼。而成本为零之后,很多事情都交给律师处理,投资者既不用花钱也不用操心。”郝俊波称。

  据介绍,与国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需要前置程序不同,在美国,只要有做空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或者是公司增发、收购乃至私有化,只要股民对其交易提出合理怀疑,就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而一旦立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起诉公司提供证据。

   “一些公开资料都可以成为怀疑的理由。”郝俊波说,以双汇收购案为例,5月29日,世界最大猪肉生产商美国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宣布,已同意接受中国肉类加工商双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收购,交易价格约为71亿美元。根据交易条款,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的股民将收到每股34美元的现金,但是根据雅虎财经的报道,至少有一位分析师将该公司的目标价定为48美元。只要有专业人士的判断,投资者就有理由质疑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董事会是否在此交易中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尽力将公司卖到最高的价格,低估了公司价值,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能获赔。郝俊波透露,有些案件可能会在几个月内被法院驳回。据某些阶段的不完全统计,在所有证券市场诉讼中,案件被驳回的平均概率约是40%。

   立案后

   中美诉讼程序迥异

  在美国,立案之后会进入两个月的公示期。在两个月期间,凡是购买过该公司股票而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报名参与诉讼。之后的大约两个月时间,法院将从报名者中挑选出1至3个投资者作为首席原告,首席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是首席代理律师。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没有成为首席原告,整个诉讼阶段就没他什么事情了。”郝俊波说,这是源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

  集体诉讼中,集体代表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向法院起诉。集体代表之外的其他集体成员不参与诉讼程序。无论判决对集体是否有利或者不利,集体诉讼判决将约束所有集体成员。

  也就是说,如果首席原告胜诉或者接受调解方案,即使没有参加诉讼,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赔偿。“只要在案件结束后,到相关的网站下载表格,填好后寄到指定地址,如果符合要求即可自动获得赔偿。”郝俊波介绍,一般情况下,美国几乎每天都有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但一般情况都以调解告终,极少是由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当然,调解方案也会做出公示,征求所有投资者的意见,并由该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调解方案。

  在这样的制度下,作为首席原告也有一定优势,首先,法院会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付出,给予首席原告适当补偿;其次,在与被告谈判过程中,首席原告具有一定掌握权。比如赔偿金额、时间划分等,到底是赔偿3至6月买入的投资者,还是6至9月买入的投资者。

  而对于律师来说,能否成为首席律师则至关重要。只有首席律师才有可能最终获得律师费,其他律师只能是为前4个月的工作做“无用功”。

  在对于首席原告的遴选上,主要考虑其利益相关程度,看其是否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来说,谁亏损幅度最大,谁就是首席原告,但也有例外。比如在针对某家公司的诉讼中,一位投资者损失数百万美元,本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后来发现,其持有的股数已经接近控股,法院即裁定其不符合首席原告的要求。

  此外,专业投资机构在争夺首席原告的身份时,也往往被驳回,因为法院认为其不是直接的投资者,而是代持方。有时,国籍也可能会成为考虑对象。郝俊波说,有次他为一名中国客户做代理,就有竞争的美国律师以“原告不是美国居民,地域、语言存有障碍”为由请求美国法院驳回这名中国股民成为首席原告的申请。但是在郝俊波团队的努力下,这位中国投资者最终还是被美国法院裁决为首席原告,郝俊波的国际律师团队也成为该案的首席律师。

证券时报  记者 陈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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