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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冠希的桃色律师函

(2008-02-22 09:04:37)
标签:

财经

陈冠希

   今天看到陈冠希向媒体公布了律师函,如下:  
~~~~~~~~~~~~~~~~~~~~~~~~~~~~~~~~~~~ 
    本律师行代表之当事人 先生(“陈先生”),乃一系列载有其本人及其女性朋友之亲密照片及影像(“该些照片”)的版权拥有人,陈先生就其对该些照片的法律权利寻求本行的法律意见。

  如已广泛报导,该些照片相信是从陈先生处盗取,并在没有他的特许或同意下由某些非法管有该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发放在互联网上。该些照片先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该些照片的性质及其发表情况无疑表明它们是专利材料,受到, 除其他事物外, 知识产权权利所保障;而在没有其权利拥有人的特许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些照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该些照片显然被传媒下载及在报纸及杂志上发表。

  下载每张该些照片,如同以数码或任何其他形式储存它们一样,俱为版权条例第22条所禁止的侵犯版权行为。即使有没有编改其部分,复制及发放它们的复制本给公众俱构成更加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造成对本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士极大的伤害。

  陈先生所获得的法律意见是传媒利用该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远超越版权条例所容许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处理。尽管本行当事人经2008年2月4日发放的录影片段向公众作出呼吁,进一步不合法复制及发放该些照片的情况仍然持续,因而对所有有关人士造成进一步的严重伤害。

  如阁下曾在阁下的报纸或杂志发表该些照片,或有意图进行这些行为,陈先生呼吁阁下作出正确判断立即停止在阁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发表及散布该些照片的复制本。陈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发出指示,采取所有在他能力权限内有需要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障所有被这不幸事件所影响的受害者的利益。

  与此同时,陈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权利。

~~~~~~~~~~~~~~~~~~~~~~~~~~~~~~~~~~

 

    写律师函是律师的基本功,每个律师都应该能写出漂亮有力的律师函。为什么要漂亮?因为要让客户看了满意,知道你用职业的语言写出了他想表达而无法表达的想法。为什么要有力?因为律师函的力度才是决定其效果的关键。如果仅仅好看但力度不够,例如对法律阐述的过于简单,读信的人可能就会认为律师是含糊其辞。而且最后还应该表明如果对方不从,当事人要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决心。律师函还应惜墨如金,再有道理的话如果絮絮叨叨也会降低威信。而陈冠希的这篇律师函文笔还不错但作秀感偏强,冗长而力度略显不足,而且传播这种艳照在香港也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该律师函没指出这一严重后果应该是有些遗憾。

   

    下面是我就一个跟陈冠希案相同的案例所写的律师函。这个案子中的女主人公是位美国好莱坞的女演员,这个女演员派了几张非常性感的艺术照片(应该算不上淫秽),结果中国很多网站都擅自转载了这张照片,而且用了很多露骨夸张的语言来描述,结果不知怎么被这个女孩看到了,她发现自己在遥远的中国居然被描绘成了色情淫荡的形象,当然很生气。于是她的美国律师委托我们让这些网站删掉这些照片。我写了下面的律师函发给了登照片的一百多个中国网站,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些网站全部删除了相关照片。

 

要求终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XX 先生(美国公民,下称为“x先生”或“我方委托人”)委托我们向贵网站出具本律师函。

 

         作为一名摄影师,X先生为****女士拍摄了一些照片。毫无疑问,X先生是上述照片的创作者和所有者,并且是相关照片的版权所有者。

 

        我方委托人发现,贵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照片(xxxxxx.html您可以***为关键词在贵网站上搜到)。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贵公司/网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

 

“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美国(照片的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活动发生地)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签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为“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五)摄影作品”

 

因此,X先生拍摄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47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贵公司/网站对上述照片的使用已构成对我方委托人的著作权的严重侵权,并且对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著作权法”第47条还规定,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敦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10日内停止并永久性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立即从网站删除侵权照片; 

2.立即并永久性停止使用侵权照片;

3.做出贵公司/网站将不再侵犯 X 先生的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采取上述行动并与我们联系,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否则,我们将按委托人的指示进入诉讼程序。

 

        本律师函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我方委托人的任何权利和应获得的赔偿的放弃、豁免或变更。我方委托人保留与上述照片相关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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