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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陈冠希 |
如已广泛报导,该些照片相信是从陈先生处盗取,并在没有他的特许或同意下由某些非法管有该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发放在互联网上。该些照片先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该些照片的性质及其发表情况无疑表明它们是专利材料,受到, 除其他事物外, 知识产权权利所保障;而在没有其权利拥有人的特许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些照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该些照片显然被传媒下载及在报纸及杂志上发表。
下载每张该些照片,如同以数码或任何其他形式储存它们一样,俱为版权条例第22条所禁止的侵犯版权行为。即使有没有编改其部分,复制及发放它们的复制本给公众俱构成更加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造成对本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士极大的伤害。
陈先生所获得的法律意见是传媒利用该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远超越版权条例所容许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处理。尽管本行当事人经2008年2月4日发放的录影片段向公众作出呼吁,进一步不合法复制及发放该些照片的情况仍然持续,因而对所有有关人士造成进一步的严重伤害。
如阁下曾在阁下的报纸或杂志发表该些照片,或有意图进行这些行为,陈先生呼吁阁下作出正确判断立即停止在阁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发表及散布该些照片的复制本。陈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发出指示,采取所有在他能力权限内有需要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障所有被这不幸事件所影响的受害者的利益。
与此同时,陈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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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终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
“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美国(照片的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活动发生地)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签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为“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五)摄影作品”
因此,X先生拍摄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47条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贵公司/网站对上述照片的使用已构成对我方委托人的著作权的严重侵权,并且对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著作权法”第47条还规定,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即从网站删除侵权照片;
2.立即并永久性停止使用侵权照片;
3.做出贵公司/网站将不再侵犯 X 先生的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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