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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包头空难案 |
武汉、包头两空难家属称,起诉国内航空公司未立案
“武汉空难”家属:
法院不立案不给书面裁定,无法上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 无证据表明原告来起诉过
法律专家: 法院可以不立案,但应说明法律依据
空难官司又得迫走“他乡”
“武汉空难”、“包头空难”的家属对本报表示,他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都有同样的遭遇:对航空公司起诉均未被法院受理。由于法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材料,他们很难就此问题向更高一级法院进行上诉。
“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在美诉讼能否成功,对“武汉空难”遇难者家属别明鸣来说,这可能是一条新路。最绝望时,她曾火烧起诉状。
但“包头空难”到美诉讼也是一波三折。
“包头空难”在美官司一波三折
12月10日,郝俊波律师向本报发来了包头空难美国诉讼的最新进展。
文中提到,12月3日,他们向美国加州法院申请重新审理“包头空难”家属状告东航等四被告一案;不料,12月6日,东航等四被告美国律师却反击说,“原告并未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因此,“反对重新审理”。
这是“包头空难”案2006年在美国起诉以来遭到的又一次波折。
2004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发生,作为责任方,东方航空公司向每位家属支付25万元。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包头空难”中遇难者家属要求了解空难原因,未果。
2006年,由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包头空难”30家属委托律师在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加拿大庞巴迪公司等四被告作出每位死者150万美元的经济赔偿。后法院将“包头空难”另两位罹难者家属提起的诉讼合并为一案。
2006年12月,东航与32位原告私下协商,达成1175万美元的协议。据原告方律师称,后因被告方否认这个协议存在,未被履行。
2007年,东航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该在中国进行。
7月5日,美国洛杉矶郡高等法院决定“中止审理”。此案转回中国。
11月22日,原告方律师称,当时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没被受理。
12月3日,此案又转回美国。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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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空难”家属: 投诉无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 可以不给书面裁定
专家:法院不立案需要出具裁定书
“武汉空难”家属: 投诉无门
家属怒烧起诉状和投诉材料
“包头空难”在美诉讼一旦成功,这也可能为“武汉空难”罹难者家属打开另一条为亲人讨回公道的途径。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恩施至武汉的运七客机,在下降过程中,坠毁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机组人员和乘客共42人全部遇难。
2001年6月中旬,“武汉空难”25名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状告武汉航空公司。法院未受理此案,且未出具书面裁定。
提起6年前,“武汉空难”25户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航空公司的经过,别明鸣依然愤怒,在法院拒绝立案,而且不出书面裁定,导致家属们无法上诉之后,别明鸣一怒之下,“把起诉状和反应情况的材料都烧了。”
别明鸣的丈夫邓清飞在“武汉空难”中不幸罹难,当时武汉航空公司声称事故原因是因为天气太恶劣,航空公司属于无过错责任方。依照当时规定,航空公司给每位死者定了11.6万元赔付金额。
但到了年底,遇难者家属李艳宁、吴蓉、别明鸣等人均从新华社及湖北省的一些媒体上看到了事故调查报告,“武汉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除了天气恶劣之外,机组违章飞行、机长决策错误,地面错误指挥等多项原因造成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感觉“受了骗”的遇难者家属决定要讨回一个公道。
曾给航空公司发律师函未见回复
2001年初,几名家属找到了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委托他们代理“武汉空难”案。万珏律师接手了这起代理。之后,家属们互相转告,委托人达到了25位。
2001年5月,万珏受当事人委托,向武汉航空公司特快专递了一封律师函,希望他们就赔偿金事宜跟当事人谈判,并归还遇难者家属的遗物。
“我们是以最大的善意在等待武汉航空公司的回复,想与他们沟通,但对方没有任何回复,包括一个电话。”万珏回忆说。
无奈,当事人决定走法律诉讼这条路。2001年6月15日(18日)上午。包括五六位“武汉空难”中遇难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等人直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万珏说,“他们提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航空公司就空难中每位死者进行人身和精神共计100万的赔偿,‘武汉空难’是一件在全国影响很大的事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
“湖北省高院立案庭和信访接待室在一起。我们进去递起诉状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打了一个电话。一两分钟后,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研究过了,我们得到武汉市中院去立案。”
“当时我们的一个感觉是,哎呀,法院怎么这么快就有对策了?是不是武汉航空公司跟湖北高院打过招呼?”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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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空难”家属: 投诉无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 可以不给书面裁定
专家:法院不立案需要出具裁定书
家属:“法官说如果要打收条,他们就不收诉状”
“打了两辆的士,一行人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赶,当时武汉市中院还在天门墩办公。立案庭一位年轻的女法官看了一眼我们的诉状,‘这个要找庭长’。”万珏回忆。
“我们顺着她指的方位,去找立案庭庭长。我们不知道该找哪个庭长,也不知道谁是庭长,只能一间一间的办公室找。”别明鸣说。“我们看到一间只有一张老板桌的办公室,我们判断领导应该在这间屋里。可屋里没人”。正好下班时间,不少工作人员往楼下走。
“我们也准备下楼,朝着楼梯的方向走时,看到一个有点像领导的中年人,就问他,‘看到庭长了吗?’那人说没有。等我们快到楼梯口时,有一个家属回头时发现,跟我们说话的中年人进了领导的办公室,我们马上折回头,把他堵在办公室里。”万珏介绍说,“我们想把诉状交给他,但他不接。家属们都很气愤,一些家属说了些过激的话。之后,这位领导喊来隔壁办公室的一个工作人员,收下了我们诉状。”
“你是不是该给我们打个收条?”别明鸣清楚地记得自己还问了这句话。但收诉状的工作人员回了她一句,“要打收条,你们的案子我就不接了。”
“要不是万珏律师说法院不会赖账的,我还会坚持。”别明鸣说,为了让法院收下起诉状,众人便不再坚持。工作人员让当事人回去等消息,说好七天内给答复。
法院不立案
律师解除代理协议
还没到第7天,别明鸣正在办公室,一个自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打来电话,别明鸣问他姓什么,但没太听清楚他是姓‘谭’还是‘唐’。
别明鸣回忆:“那人说,‘经过上级领导讨论,你们的案子无法立案。‘为什么不能立案?’‘这是政府的事,不归法院管。’”别明鸣一再强调,这是法院答复的原话。
别明鸣要求对方出具不能立案的书面裁定,对方拒绝。“你不给我们书面裁定,我们怎么上诉?”对方回了一句“要是愿意就把起诉书拿回去,不愿意来拿,我们就扔了”。
别明鸣非常气愤,为了备忘,把这些话一字不漏地记在了工作台历上。“就这样,我们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
别明鸣马上把消息告诉了律师万珏和其他的家属。大家情绪都很激动,希望律师能拿个主意,但几天后,受委托代理此案的万珏律师却带来了解除代理的消息。“他的理由是法院都不准许立案了。案子也无法进行了。”
于是,委托起诉的家属们很多人灰了心,放弃了继续申诉,只剩下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还想通过别的途径继续讨个公道,包括别明鸣。之后,几个家属将情况材料交到武汉市、湖北省人大、政协。两年下来,毫无进展。别明鸣说,“别人都劝我,官司都打不了,赶紧拿航空公司赔款吧!最后我弟弟代我去和武汉航空公司签字拿了钱。”一气之下,别明鸣把起诉状和投诉的材料全部烧掉了。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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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空难”家属: 投诉无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 可以不给书面裁定
专家:法院不立案需要出具裁定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 可以不给书面裁定
本报记者多次就此事致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但一直无人接听,中院查号台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根本不会接电话”。转而记者又找到武汉市中院的宣传科,希望核实家属“武汉中院对这个案件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书面裁定”的说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李先生回复说,他已经向立案庭有关法官咨询过。“如果构成立案的条件,我们法官就会收下来,并让他交纳诉讼费。有收据以及立案的通知,这表明案子已经立案了。”
法院不可能留下原告证据材料的原件。法官顶多会拿原件核对,如果立案,留在法院的一般都是复印件。目前看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李先生还告诉本报,原告到法院来起诉,法院认为不能立案的,或者用书面裁定或者以电话通知原告。李先生强调,法院会按照情况来判定,可以不出示书面裁定。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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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空难”家属: 投诉无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 可以不给书面裁定
专家:法院不立案需要出具裁定书
专家:法院不立案需要出具裁定书
“即使法院不受理空难的官司,也要给原告一个不立案的书面裁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他分析认为,“武汉空难”家属起诉武汉航空公司是一个标准的民事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案的规定。
据洪教授分析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能否立案,得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里的四条规定。就此案的具体情况,洪道德教授说,首先原告方证明空难的事故确有其事;原告还需要证明自己与遇难者的亲属关系;被告是否明确,包括公司名称,送达地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争议;最后就是原告递交诉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对原告说清楚。如果原告坚持在这个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接受下来,之后再移送到合适的法院。”
洪教授指出,状告航空公司等国有垄断企业的诉讼在国内很难立案,就是法院错误地把这些企业的利益当成了国家的利益。“要是垄断企业的利益都归国家了,我们还可以忍了,好歹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实际上,这些垄断企业的利润很大一部分都在内部消化了,法院这么做不是在维护国家利益,不是在维护人民利益,而是在维护某个集团的利益。”
这两起案件,法院都没有予以立案。只能说这个不属于民事纠纷。在我国,管辖权之前有一个“主管”。在我们国家,并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都能在法院起诉的。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包罗万象,它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有很多纠纷不归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这就是我们现在理论上认为,国家的法律没有照顾到人权的地方。按理说,司法是解决整个社会纠纷的司法底线。理论上讲,没有什么纠纷是不可以经过司法解决的。但在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就是不通过司法来解决的。被挡在司法解决的门外。
(本文来源:青年周末
记者 徐英 ) http://ent.163.com/07/1213/17/3VK0S8MA00032DGD.html
http://www.yweekend.com/webnews/071213/A08/071213A08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