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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伤残鉴定为三个十级,赔偿指数为多少?

(2013-09-29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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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咨询答复集

    今来了个咨询的,权且称为甲,因驾轻便摩托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同理称乙,经当地派出所简易程序认定,负同等责任。该轻便摩托车于2010年4月15日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到了2011年4月15日后未续保,未想2011年4月16日,便出了事故,乙倒地受伤,经送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2000元,经伤残鉴定,三个十级。因双方调解不成,故乙起诉甲,要求赔偿!

    甲,提了几个问题,认为以下3个问题值得探讨:

    

    1、负同等责任的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如何赔偿?

    答: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六条(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因为甲系机动车驾驶人,乙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同等事故责任的,甲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强制脱保,那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答:详见拙文机动车交强险脱保,责任限额内的赔偿由谁承担?》  

    结合本案,因甲驾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脱保,系甲的行为所致,因此其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由甲来承担。超过强制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甲承担60%。

    另强制保险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三个十级,如何计算赔偿系数?

    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详见:2011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因此,结合本案,如果乙是60周岁以下,属于农村户口的话,参照2011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Ct为274920元,责任比例(见问题2)C1为60%,IH为10%(最高十级伤残),∑Ia为2%(Ia的合理取值,见上),三个十级赔偿指数应为:10%+2%+2%=14%。

    则乙的残疾赔偿金,即C=274920*60*14%=2309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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