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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与抵税,到底咋回事?

(2010-02-10 12:07:35)
标签:

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税前扣除

救济性

马仲器

中国境内

杂谈

分类: 青艾工程

注:本文转自众众的博客

 

慈善捐款抵税范围大幅扩大

    国家财政部昨天(18日)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几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优惠范围扩大

    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谓税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早报记者解释道:“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100万元是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税,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中的80万,那么他就只需要对余下的20万元按照相关政策缴税。”

    马仲器继续向记者解释:“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以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对几个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有这种优惠政策。但是此次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资格确认权下放

    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该文件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马仲器副秘书长也有解释:“以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都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现在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也是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昨日,该文件中还规定了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条件。同时还明确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这些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活动,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鼓励企业、个人慈善行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此次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我国现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我认为这表示政府将打造和谐社会落到了实处。”

    据马仲器介绍,目前我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团体,捐赠的热情和金额都不高。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人均慈善捐款还不足一元。“但是自从2005年上海地税局发了类似文件之后,我们基金会受捐助情况有所好转,我想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使全国的情况有所改善。”

    相关链接

    ◇新闻背景

    2000年-2003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100%税收抵扣的条例条款,规定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向农村义务教育等三个行业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个《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捐赠均可享受该优惠。(汪蕊)

 

    安徽:富豪慈善捐款几乎为零

    记者近日获悉,来自安徽省各慈善机构的信息显示,以工薪阶层为主的普通市民、大中专学生以及退休老人是目前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掌握巨大社会财富的富人阶层在慈善事业中却屡屡缺位。

    成都:慈善捐款突破千万元 企业老板榜上无名

成都市“慈善一日捐”筹集慈善捐款活动突破一千万元。在成都慈善会统计的“慈善一日捐”捐款数据表中,几乎找不到本地知名企业老板们的名字,来自企业的捐款不到捐款总额的10%。

 

企业和个人捐款如何抵税?

在网上和朋友们讨论5.12地震捐款的问题,突然想起了国家税收规定中是否有救济性捐赠的抵税规定。

查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释义中提及的非常少。现整理了一下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

【企业捐款抵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 (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不用履行其他手续。

个人理解:即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12%)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

注: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25%,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5%,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为25%)。

==============================================================================================

【个人捐款抵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假设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则

【实际缴纳所得税】=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 20%

 

 

3. 搜索了下,可100%抵税的非营利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大概如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本网讯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给灾区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灾区的救援情况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中华儿女再次众志成城,携手共渡难关。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在此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企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扣除比例要注意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比例,内资企业是3%,外资企业则是全额扣除。因此,广大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扣除比例上的重大变化。

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公益性捐赠有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二、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扣除范围作了限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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