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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保命新浪聊天之李扁发言要点(3)——强奸应该赔一点钱

(2006-08-24 09:48:35)
分类: 活动报导

 5.      凡是客观存在的都有其数量,凡是有数量的都可以测量,凡是可以测量的都可以换算成金钱的数量。

 

      我不赞成严刑峻法。效果不好。因为犯罪者没有概念,不会算账。他只会这样算:大不了一死。这个账算得太模糊,没有指导性。如果换算成明确的数量概念,易于他操作,他一定会比谁都会算。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一定要教会每个人,犯什么法,付什么代价。否则的话,大家只知道大不了一死,问题就很麻烦。现在大家对金钱敏感,特别有感觉,那好,用这个来让他有感觉。做错一个事,会付出多少经济代价。有些人没有钱,没有钱有没有钱的算法。他对一万块钱没感觉,但是对几十几百有感觉。他就以他的这个感觉为尺度。

 

      人死了,可以给予保险赔偿,人没有死,受到了伤害,当然可以用经济形式赔偿。无钱的可以少赔一点,但是多坐一段时间的牢房;有钱的多赔一点,牢房也不能少坐。

 

      告诉每个人,让他了解每一种行为的代价,很明确的代价,这样便于大家算账,行为上就会理智得多。强奸犯罪,我以为,主要原因是立法者没有算清楚账,普法者更是没有把这个算法普及开来。大家知道七八五十六没有用,更要清楚,强奸犯罪自己要付出三年牢狱,或者五年工资,这样就不会去强奸了。不合算。

 

      另外,性交易的合法化一定要实现。实在饥渴,我掏钱去买,还不行么?太阳底下一切皆可交易。性当然可以。性当然可以是服务。如果有人偏说少女值钱,说少女的性牵涉到爱了,那么还有非少女,她的性跟爱可以分离了,为什么不可以从事性服务?如果说,处男有初恋的问题,那么像我这样的老男人,初恋已经过去了,性和爱已经分离了,为什么不可以从事性服务的买卖?

 

     还有人担心,送避孕套就变成通奸了。通奸就通奸嘛。通奸是不犯法的。但是只要是你不愿意,你总是能找到办法收拾他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嘛。法律收拾不了他,还可以用别的办法呀。实际上,法律的办法用的人很少啊。

 

美国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人(有关专家估计达80%以上)不愿举报,甚至也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事件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强奸的发生率很难测定,尽管所报告的强奸案占所有暴力犯罪的5%——大约2000个女子中每年就有一个被强奸——但是据估计每10个真正被强奸的人中只有一个报告警方。每20个强奸者大约只有一个被逮捕,每3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起诉;而且每5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定罪

 

所以说,求助于法律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新闻:一个男的,当着女友的面,把女友的女同事强奸了。女友还帮了忙。为什么?因为这个女同事的男友,曾经强奸过她。这当然不是一个好办法。但是说明一点:除了拼死抵抗以外,还有许多别的办法。人做了坏事,总是会有报应的。南京大屠杀,日本人再否认,事实都还在。好汉不吃眼前亏。

 

你把事情张扬出去。弄得大家面子上都不好看。走到哪里,认识你的人,第一反应:你被人强奸过。肯定是这样。这个损失赔不回来。国家法律不健全啊。大不了给对方判个刑,不给你赔钱啊。别的国家是赔钱的呀。咱们不赔。要改进的是咱们的法律。法律要健全了,强奸成本高,大家都会算这个账的时候,就不会强奸了。我一想,我强奸你,人死账不烂,要赔好几万。那亏了。我不如嫖娼。一次才二百。那多划算啊。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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