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这个可以有

标签:
李阳家暴人身保护令 |
分类: 社会 |

2月3日,持续一年多的李阳离婚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准许其妻子KIM和李阳离婚。宣判的同时,法院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为: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该裁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李阳违反该禁令内容,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本市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保护令”(见2月3日《北京晚报》)。
2月3日确实是一个有意义的日子。不仅因为广为关注的李阳离婚事件尘埃落定,更因为首善之区北京发出了首个“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这个可以有。因为类似的处理方式,在法制健全的体制下,确实是在防止家庭暴力时常常采用的。记得在美国大片《危情时速》中,虽然男主人公仅仅是恐吓老婆且事出有因,但这种声色俱厉的威吓便已触犯了法律,因此被判未经老婆同意不能与其见面。一纸“人身保护令”,真的成了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符。
“人身保护令”,这个可以有。有了保护令,有利于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不可收拾的悲剧。长期以来,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观念和法律的空白,警方往往对家庭暴力或视而不见,或无能为力,或避之惟恐不及,导致了实际上的“袖手旁观”,以致一些受害人求助无门。向警方求助,得不到有效帮助;提起离婚,街道劝和不劝离。同家庭暴力抗争的结果,往往招来更严重的家庭暴力。或是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或是受害人忍无可忍,以暴力终结暴力,由受害人变成施害人。而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针对家庭暴力倾向,做出安全保护裁定,对可能的暴力行为做出限制和威慑,保护弱势的一方免受暴力伤害。
“人身保护令”,这个可以有。但有了保护令,还必须用好保护令。虽然李阳实施家暴,对老婆的拳脚相加已经构成严重伤害,但如果他不是人人皆知的“疯狂英语”创始人,其“疯狂家暴”还未必能引起世人关注。记得《新京报》曾经刊发过一则消息,《新婚一年妻遭家暴身亡》。据报道,死者生前及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但警方均答复“没有办法”、“不好管。” 甚至在施暴者将被害人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被害人报警时,警方还认为其在电话里说的话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劫持而不予理睬。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为实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由人制定,也同样要由人来执行。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不过,同无法可依相比较,有法不依就是一种不作为了。因此,“人身保护令”一定有利于家暴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