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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必须协调、配套地进行

(2011-12-01 07:55:35)
标签:

事业单位改革

国务院法制办

分类: 社会

 

 国务院法制办上周在其官方网站上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涉及事业单位招聘、考核、奖惩、培训、保险等多方面内容,而最引人注目的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首先统一工资制度,是实现公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当前事业单位的复杂情况,确是在多年来体制改革演变进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所谓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并非简单地可以归类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是涉及多种情况,至少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依然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如一些中央级部委和地方厅局所属的院所、中心,原来与其他行政下属单位并无本质差异,但受行政编制的限制,没有能够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其二,确实承担着社会公共或公益服务的职能。如气象台站,农林水利机构,设计、计量、测绘、勘探机构等等,因其服务性质,不能完全以赢利为目的;第三,是纯粹的研究机构。如一些以研究自然、社会科学为主的研究院所,如中科院、社科院等等。除以上三种情况,实际上还有一些事业单位是混合型的,兼有管理、服务和研究的职能,很多部委下属的研究院所很多属于这种性质。

 

由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也决定了其目前在运行乃至收入分配制度上的各种各样、千差万别。有的机构可以享受多重的好处,如不坐班,如绩效工资,如权力优势带来的资源,等等。但也有一些单位两头够不着。既不能多劳多得,也没有与行政单位、参公单位相适应的职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尽快实现统一的工资制度,是改变苦乐不均、实现相对公平的必要和急需。但问题是如何统一。是就低还是就高?在此过程中,既要摆平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也要摆平一些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参公单位的关系。如果就低,则失去改革的意义,也摆不平前者之间的关系,损害了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必然影响和谐与稳定;但如果就高,或许又摆不平与后者之间的关系。

 

所以,相对于行政单位的机构改革来说,事业单位的改革确实是一项更为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既积极又稳妥地进行。一方面,先统一工资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和参公单位之间,找一道使多数人利益不受损失、且略有改善的“中间线”。另一方面,要针对事业单位的性质而区别对待,逐步推进改革。既定的方针当然是,有管理职能的划归行政或参参照公务员管理,纯赢利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则仍为事业单位。但问题在于,其一,如何将事业单位划分成这三种类型;其二,一些事业单位三种性质兼有。所以,改革需要对现有的单位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划分;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这是政策性、科学性极强的工作。

 

更值得正视和重视的是,我国事业单位面临的问题,与政府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有些市场体制下没有或没有很大权力的机构,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序列中则处于绝对强势的位置。在拥有的权力与资源决定其存在状态的政府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改革很难到位和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统一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改革要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其关键点就是我们说过许多年的,让市场对资源配置真正起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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