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与违规吸烟,哪个更应处罚?
(2011-11-24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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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处罚 |
分类: 社会 |
近日,有媒体以“生活垃圾不分类将要多交钱”为题,刊发了一个整版的报道。报道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多产生垃圾将多付费,垃圾不分类也将多付费。虽然报道中也提到,有关处罚条款首先是瞄准单位,且对个人进行罚款难度较大;虽然市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后,“对于违反分类投放的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条款已经删除,但显然,对违反分类投放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确实已经被考虑,且现在还在被考虑。
由此,笔者想起已经实施多年、但执行得并不理想的“禁烟”法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与违反“禁烟”法规,两者相比较,到底哪一个更应该、也更可能被处罚呢?当然应该是后者。
首先,从危害性来看。实施垃圾分类,为的是将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并做出不同的处理,将可回收的垃圾废物利用,变废为宝,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将不可回收垃圾进行更为有效的处理,如封闭焚烧和深度填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当然是功在千秋的好事。但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为在办公室、会议室、餐厅等诸多有其他人存在的场所吸烟,将对他人的健康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以人为本,没有什么事情比人的健康更加重要了。
其次,从可能性来看。在公共场所吸烟,都是一目了然的事情。特别是办公室、会议室,违反禁烟规定,一定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垃圾分类则不然。一是垃圾各种各样。如何分、怎么分,一般人很难搞清,就算整一个目录,也难免挂一漏万;二是居民扔垃圾的时间不固定。除非每个垃圾桶都24小时有人全天候严防死守。即便如此,恐怕也很难把每袋垃圾打开看一看,分一分。
笔者并非否定垃圾分类的必要性、重要性。但是,如果我们连已经实行了十几年的“禁烟”法规都不能认真执行,再制定难度更大得多的垃圾处罚条款,难道真的可以有法必依吗?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但是,在那些国家地区,对公共场所吸烟的管理更令我们望尘莫及。我想,对垃圾分类,现阶段还是提倡和倡导为好。还是真的下大力气,去严格执行“禁烟”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由此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对垃圾分类的违规如何处理,或许就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