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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不得假释”或可以借鉴

(2010-05-04 23:46:16)
标签:

美国

弗吉尼亚州

蒙哥马利郡

巡回法庭

朱海洋

终生不得保释

分类: 社会

 

 

去年年初,一位中国大陆的女孩来到了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去实现她的梦想。但仅仅过了几天,她就被一个同样年轻的同胞当众残忍地夺去了生命,身首分离,死得很惨。原因只是她婉拒了他冒昧的求爱。

 

上月下旬,美国弗吉尼亚州、蒙哥马利郡巡回法庭作出裁定,以一级谋杀罪名判处凶手朱海洋无期徒刑,终生不得假释。据报道,佛吉尼亚州是保留死刑的州;在某些网站的讨论中,多数留言者也认为应该对其施以死刑。报道称,曾在该州任警官的石子坚先生认为,朱海洋被免死的原因是“他的认罪”。此说是否成立,我们不能妄加猜测和评论。但如果某个中国大陆的罪犯仅因为这一条而该死不死,会有何等舆论反应是可想而知的。

 

不过,法官的一些说法确值得我们寻味。主审法官特克认为,26岁的朱海洋个性太危险,有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必要。他在审判前对嫌犯说,“对一位美丽女士如此残忍,我真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而你的愤怒却令我恐惧。我不会让你走出监狱。”法官的话和最终的判决结果表明,朱海洋残忍杀人的代价是,虽然免死,但永远与社会隔绝,在监狱中了此一生。

 

记忆中,“终生不得假释”的提法,在欧美的刑事判决中并不罕见。顾名思义,应该是永远被关在监狱中,直到终老。在有些地方废除死刑、有些地方很少启动死刑的背景下,“终生不得保释”既是对犯下严重罪行者的惩罚,也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震慑。虽然犯罪分子即使肉体没有被消灭,但只要“终生不得保释”,其就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和他人,也不可能呼吸自由的空气和享受天伦之乐。

 

不知我们的刑法中有没有这样的量刑条款。但记忆中没有印象。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由“从重从快”向“少杀慎杀”转变的过程中,一些民众认为罪行严重的人被免于一死,特别是诸多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者也都判以死缓。死缓可以变无期,无期可以变有期,长期可以变短期。只要能免死,一切皆有可能。无论是惩处还是震慑,效果都大打折扣。民众的担心和不满也就在于此。如果将“终生不得假释”入法,且成为刚性的条款,判决一下任何人无权改变,一定会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在惩罚和震慑犯罪、适应民众惩恶扬善的愿望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载于201054《新京报》)

“终生不得假释”或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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