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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不可宁“左”勿右

(2010-01-24 22:39:30)
标签:

移动通信

黄段子

短信功能

扫黄不力

就地撤职

杂谈

分类: 社会

 

 

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黄行动正在一些地区进行着。一些场所被查,一些网站被关,数以千计的涉案人员被处理,一些人因举报有功得到奖励。但无论在报刊媒体,还是在互联网上,也有一些文章和声音,提出了扫黄如何把握政策乃至法律界限的问题。

 

如《北京日报》1月21日就刊发来自东城检察院的文章《整治短信黄毒先明确权利边界》。该文针对移动公司监控和取消某些用户的手机短信功能的现象或提法,指出“如果运营商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是没有权力对个人通信进行监测和过滤的,为了限定黄段子而进行监测,则有违法的嫌疑和可能。”

 

此前一些媒体也报道,有些地区提出“扫黄不力就地免职”、“可以先免职后报告”。对此,一些网民也认为,这种做法过于随意,不符合程序。笔者以为,媒体和公众的这些担心和看法确实不无道理。

 

对于涉“黄”问题的认定,世界各国、地区有着不同的标准。但任何法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应的管理和处罚都是要依法进行的。而目前,一些部门和地区采取的做法,显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民短信进行监控是否合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间的短信与纸介质的通信大同小异,都是通信的一种方式,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注意到有些解释说,所谓发“黄段子”,一是“大量”,二是有人举报。但被停了手机短信功能的广东虎门张某,就未必符合这样的标准(见1月14日《成都商报》)。而即使按照这两条标标准,也会有一个什么是“黄段子”的问题

 

第二,谁来认定“黄段子”。一些地区移动公司说,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认定。《北京晚报》1月18日的评论则提出,“为什么不直接和移动的多项有力举措对接,把鉴定置于封杀之前呢?”而即便如此,因为不是杀人、抢劫、偷盗、贪污、受贿等等,有确凿的事实乃至数据可作为认定标准,公安机关或法院在认定时也难免会因人而异,而很难一视同仁。去年,北京某个体户因出售古文物春宫铜镜而被刑拘,就引发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第三,如果“黄段子”认定成立,那么其他的呢?发手机黄段子受惩处,那么,说黄段子呢?这种现象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吧?说黄段子被罚,骂脏话呢?说黄段子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我们司空见惯的国骂呢?而且是几万人异口同声地在球场上大喊。那许多脏字可比黄段子露骨多啦!走笔至此,看到受机顶盒控制的央视家庭影院频道正放映香港影片《开心鬼见鬼》,里面很多台词都和黄段子可有一比。人艺的巨制《窝头会馆》,其中的脏话也不比黄段子“逊色”,很多大人物也都在现场观看呀。

 

第四,撤职难道是个人行为吗?本来,“扫黄不力”就是弹性很大的评语。先撤职后报告,这可不是某位领导可以随口赋予的权力。公务人员的考核与任免,是有着既定程序的。既然可以以“扫黄不力”说撤就撤,就不会以其他名义随意而为吗?撤职如此随意,任职是否也这样呢?

 

为什么在当前扫黄行动中会发生一些与法律、政策精神不符的做法?或许还是“宁左勿右”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作祟吧?当有一定民意支持的大潮滚滚而来时,“你左,我比你还左”的做法是很可怕的。包括近日有官员点名批评若干主持人“低俗”,包括在早些时候某地便衣民警揪着全身赤裸小姐的头发在镜头前曝光。说得轻一点,纯属添乱;说得重一点,无法无天。因此,要加强法制建设,要净化社会氛围,要控制黄毒的泛滥,必须真正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事。而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多还是要通过教育、宣传来逐步引导。否则,试想一下,以违法的行为去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哪一个危害更大呢?

 

最后,再说一句,绝不是反对扫黄(别扣帽子),我连《窝头会馆》的部分台词都认为没有必要。但是,法治国家,一切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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